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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係指本條例施行後依公司法規定經主管機關准設立,或在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其開始營業或提供勞務之日在本條例施行後之生產事業為限,不包括因合併轉讓而設立之生產事業。 所稱「增資擴展」,係指增加資本擴展設備並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增資手續者,其擴展供生產或提供勞務設備之價值超過其增加資本額者,並應以投資計畫先送請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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