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係指本條例施行後依公司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在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其開始營業或提供勞務之日在本條例施行後之生產事業為限,不包括因合併轉讓而設立之生產事業。 所稱「增資擴展」,係指增加資本擴展設備並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增資手續者,其擴展供生產或提供勞務設備之價值超過其增加資本額者,並應以投資計畫先送請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核准。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該條例針對獎勵措施的新投資創立生產事業及增資擴展提供了相關定義和規範。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指的是在該條例施行後根據公司法核准設立的生產業務,或是在該條例施行前獲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在該條例施行後才開始營業或提供勞務的生產業務,但不包括因合併轉讓而設立的生產業務。 增資擴展則指的是通過增加資本並依據公司法辦妥相關手續來擴展設備,且其擴展的設備價值超過增加的資本額。同時,應先將投資計劃提交事業主管機關和財政部的審核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獎勵投資條例施行後依據公司法核准設立並開始營業,並且在此後根據相關計劃投資增資並擴展設備,且這些設備的價值超過了增加的資本額,則該公司在符合相關標準的情況下,可以享受該條例第6條中所規定的獎勵待遇,例如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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