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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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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或廠房等設施之租售,自訂立契約之次日起,適用本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16條,工業用地或廠房等設施的租售,自訂立契約的次日起,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71條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第71條,國內法人或外國投資業者投資於工業區並獲得租賃土地或廠房等設施的,可以依法享受租稅減免、延期繳納租稅等獎勵。以最新的法規來看,這些獎勵措施有助於促進產業升級,鼓勵投資者在工業區域內進行投資。

  • 第七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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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16 條規定:「工業用地或廠房等設施之租售,自訂立契約之次日起,適用本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