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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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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購買之農地,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工業用地證明書。 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受讓與辦工業之人於承受工業用地或興建之標準廠房,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准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38-1 條,興辦工業人在購買農地時,若欲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需要檢附工業用地證明書。此條款規定了農地轉作工業用途的程序,興辦工業人在取得農地後,需經過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後方能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工業用地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規定。

  • 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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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38-1 條規定:「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購買之農地,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工業用地證明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