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購買之農地,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工業用地證明書。 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受讓與辦工業之人於承受工業用地或興建之標準廠房,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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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購買之農地,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工業用地證明書。 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受讓與辦工業之人於承受工業用地或興建之標準廠房,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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