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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2. 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
  3. 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公開: 一、自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二、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4. 第一項、前項期間之計算,如主張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準;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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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z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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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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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