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說明及參考資料,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5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指出,申請人如果欲主張優先權,必須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第一次申請日的次日起算,至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日結束,共計12個月的期間內進行申請。 2. 第二項規定指出,如果先申請案的申請日為優先權申請的基礎,則申請人必須在先申請案的申請日的次日起算,至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日結束,共計12個月的期間內進行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某申請人在德國第一次申請了一個發明專利,申請日為2022年1月1日,並希望在中華民國申請優先權,則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的規定,該申請人必須在2022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1日的期間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優先權。 參考資料: -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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