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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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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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104條已刪除,原海關邊境查扣侵權物的程序及保證金機制,民國86年修法時移列至第90條之1。
Q · 著作權法第10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到第90條之1
著作權法第104條已於民國86年修法時刪除。原本規範著作權人提供保證金、請海關攔截查扣進出口侵權物的邊境查扣機制,整套搬到現行第90條之1。查找現行規定請直接參照第90條之1,本條僅保留為歷史編號。
白話解讀
舊版的本條原本規範海關邊境查扣機制,讓著作權人可以提供保證金,請海關直接攔下進出口的侵權物。民國86年修法時,整套機制被搬到第90條之1,本條因此功成身退。所以你今天看到的「刪除」二字背後,是一段海關查扣制度的搬家史,不是廢除。要找這套機制現在的具體規定,請翻到第90條之1。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104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內容規範海關邊境查扣侵權物的程序及保證金機制,於民國86年修法時移列至第90條之1,本條號自此不再承載實質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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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法第10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原海關邊境查扣機制於民國86年移列至第90條之1,查現行規定請參照第90條之1。
Q2著作權法第104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海關邊境查扣侵權物機制,民國86年移列至第90條之1。
Q3著作權法104條為什麼是空的?
因為修法時刪除,內容搬到第90條之1,條號保留但不再有實質規範。
Q4海關查扣侵權物現在依據哪一條?
現行依據是著作權法第90條之1,不是已刪除的第104條。
Q5第104條和第90條之1是什麼關係?
第90條之1是第104條刪除後的繼受條文,原機制完整搬過去,現行有效的是第90條之1。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之賠償擔保,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查扣之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者,由海關予以沒入。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海關撤銷查扣外,申請人並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之損害: 一、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 二、申請人於海關受理查扣之日起七日內未起訴者。 三、申請人於海關受理查扣後申請撤銷查扣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保證金: 一、提供保證金之原因消滅者。 二、撤銷查扣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 被查扣人就第一項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0861230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已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十條之一,原條文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之賠償擔保,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查扣之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者,由海關予以沒入。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海關撤銷查扣外,申請人並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之損害: 一、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 二、申請人於海關受理查扣之日起七日內未起訴者。 三、申請人於海關受理查扣後申請撤銷查扣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保證金: 一、提供保證金之原因消滅者。 二、撤銷查扣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 被查扣人就第一項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本條規定已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十條之一,原條文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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