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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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依本法所定權利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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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113條規定,92年6月6日修法前取得的製版權,依10年期間計算仍存續者,適用現行法。
Q · 92年修法前取得的舊製版權,現在還有效嗎?
在10年期限內就適用現行法,過期就失效
依著作權法第113條,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取得的製版權,要先依法定權利期間(製版完成起10年)計算是否仍在存續中:仍在期內者,繼續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的保護與救濟規定;已逾10年者,本條不再適用,該整理成果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自由重製。判斷關鍵在「製版完成時點」加10年是否晚於今天。
白話解讀
製版權是台灣著作權法裡一個冷門但實用的制度:對於已經失去著作權保護的古籍或藝術作品(例如古代字畫、古書),如果你花心力整理排版、影印複製,可以取得 10 年的「製版權」保護你的整理成果。這條處理的是制度切換的過渡:民國 92 年修法前已經依舊規則取得的製版權,只要算下來還在 10 年保護期內,就照本法繼續走完剩下的期限。聽起來很技術性,但對你的意義很實際:如果你開古籍出版社、做老照片數位化、整理絕版藝術作品,這條決定了你既有權利還能用多久、是否需要重新申請。也決定了如果有人盜印你 92 年前整理的古籍,你還能不能告。對藏家來說,這條讓你知道某些老版本古籍的影印本還有沒有獨家權利,影響你的收藏決策。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113條為製版權制度的過渡性規範,處理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的舊製版權:凡依法定10年權利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一律改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使制度切換時既有權利的剩餘存續期間得以延續,避免新舊法銜接產生權利真空。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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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製版權?跟著作權差在哪?
製版權是著作權法給整理已無著作權保護的古籍古畫的人一個10年的小型保護。差別在三點:保護期短(10年 vs 著作財產權終身加50年);保護對象是整理排版成果不是內容(內容是公共領域);只能阻止他人複製你的版面,不能阻止別人自己重新整理。實務上很多人混淆製版權和著作權,導致權利主張過度。
Q2我家族民國85年印了一批祖譜,現在還有獨家權利嗎?
依本條,民國85年完成製版,10年保護期到民國95年屆滿,現在已過期,其他人可以複製這個版本。但若當年祖譜含家族傳記、考證等原創文字,這些原創部分另受著作財產權保護,不受10年限制。處理家族文獻要逐項分辨整理成果與原創內容。
Q3舊製版權過期後別人能自由複製嗎?
可以。製版權屆滿10年後,該整理版本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能自由重製,原權利人無法再依製版權主張。實務提示:要先確認對方複製的是你的整理版面,而非單純引用古籍原典,後者本來就不侵權。
Q4著作權法113條是什麼?
規範92年修法前取得的舊製版權如何銜接現行法,仍在10年期內者繼續適用本法保護。
Q5製版權和著作權差在哪?
製版權保護整理排版成果且只有10年;著作權保護內容且原則終身加50年。前者護版面、後者護內容。
Q6什麼叫製版權的存續期間?
自製版完成時起算10年(著作權法第79條),10年內受保護,期滿即進入公共領域。
Q7為什麼需要113條這種過渡規定?
避免92年修法時把既有製版權人的剩餘存續期間直接剝奪,維持新舊法銜接的權利安定。
Q8舊製版權怎麼判斷還有沒有效?
找出製版完成時點 → 加10年 → 比對屆滿日是否晚於今天,晚於今天就還在保護期內。
Q9製版權到期日怎麼算?
製版完成日 + 10年 = 屆滿日。例如88年完成,98年屆滿,現已過期。
Q10發現有人盜印我的舊整理版怎麼辦?
先確認製版權是否仍在期內,仍在期內者蒐集銷售證據、寄存證信函,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賠償。
Q11怎麼證明製版權還在存續中?
提出製版完成的出版日期、製版權登記文件或樣本,據以計算10年期間是否屆滿。
Q12製版權 vs 著作財產權哪個保護久?
著作財產權久很多(原則終身加50年),製版權僅10年。處理家族文獻要逐項分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製版權 | 著作財產權 |
|---|---|---|
| 保護對象 | 整理排版的成果(版面) | 著作的內容表達 |
| 保護期間 | 10年(自製版完成起算) | 原則終身加50年 |
| 能阻止什麼 | 他人重製你的版面 | 他人未經授權利用內容 |
| 客體前提 | 已無著作權保護的古籍古畫 | 受保護的原創著作 |
| 法源 | 著作權法第79、80、113條 | 著作權法第22條以下 |
製版權
- 保護對象
- 整理排版的成果(版面)
- 保護期間
- 10年(自製版完成起算)
- 能阻止什麼
- 他人重製你的版面
- 客體前提
- 已無著作權保護的古籍古畫
- 法源
- 著作權法第79、80、113條
著作財產權
- 保護對象
- 著作的內容表達
- 保護期間
- 原則終身加50年
- 能阻止什麼
- 他人未經授權利用內容
- 客體前提
- 受保護的原創著作
- 法源
- 著作權法第22條以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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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之製版權,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製版權未消滅者,適用第四章規定。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適用本法規定。
立法理由對已依原法辦理登記,取得之製版權加以規範。
(0920606 修正)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依本法所定權利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適用本法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就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過渡規定加以修正,使之更為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享有之製版權,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製版權未消滅者,適用第四章規定。
對已依原法辦理登記,取得之製版權加以規範。
本條就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過渡規定加以修正,使之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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