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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34 條(代收股款之證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對於代收之股款,有證明其已收金額之義務,其證明之已收金額,即認為已收股款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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