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34 條(代收股款之證明)
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對於代收之股款,有證明其已收金額之義務,其證明之已收金額,即認為已收股款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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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34條規定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郵局有出具證明義務,其證明所載金額直接認為已收股款金額。
Q · 認股款匯給銀行後,怎麼證明真的繳了?
依公司法第134條,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郵局有出具證明的義務,其證明上記載的金額直接被法律認定為已收股款金額。不是參考、不是初步證據,是直接認定。發起人事後不能反悔說「實際沒收到那麼多」或「那筆錢有瑕疵」,銀行的證明就是終局數字。匯款後務必向代收銀行索取正式的「代收股款證明」留底,不要只靠匯款截圖。
白話解讀
當你把錢匯進一家籌備中的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你怎麼確定這筆錢真的到位了?這條做了一件看似簡單但效果極強的事:銀行或郵局出具的收款證明,直接等於法律上「已收股款」的金額。不是「參考」,不是「初步證據」,是直接認定。銀行說收了多少,就是多少。這意味著發起人不能事後跑來說「其實沒收到那麼多」或「那筆錢有問題」。銀行的證明就是鐵證,沒有推翻的空間。這條把金融機構變成了募股程序的公證人,一紙銀行證明就鎖死了爭議空間。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34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中的驗資證明條款,規定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郵局負有出具證明的法定義務,且該證明所載金額具有直接認定效力,等同於法律認可的已收股款金額,使金融機構成為募股程序的法定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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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134條是什麼?▾
規定代收股款銀行/郵局有證明義務,且其證明金額直接認為已收股款金額。
Q2認股款一定要透過銀行匯款嗎?▾
必須經銀行或郵局代收,現金臨櫃可但要載明「代收公司股款」性質。
Q3銀行證明跟匯款紀錄差在哪?▾
銀行以代收身分出具的正式證明有法定效力,匯款紀錄只是當事人證據。
Q4代收證明上的金額能事後修改嗎?▾
原則上不行,銀行證明一旦出具就是法定已收金額,更正須走嚴格程序。
Q5代收銀行若出具假證明會怎樣?▾
影響公司設立合法性,銀行可能負民事連帶責任,承辦人員可能涉刑事責任。
Q6代收股款證明在驗資時誰會看?▾
會計師查核資本額時必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也會核對。
Q7本條跟發起設立的繳款流程一樣嗎?▾
本條主要適用募集設立。發起設立股款繳納另依131條,但驗資證明邏輯相同。
Q8如果銀行倒了,代收證明還有效嗎?▾
證明的法律效力不因銀行後續經營狀態而消滅,但股款的實際取得可能受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代收股款證明 | 匯款紀錄 | 現金收據 |
|---|---|---|---|
| 法律效力 | 法定認定金額,發起人不能事後翻案 | 當事人自己的證據,需配合銀行對帳 | 若未載明「代收公司股款」性質,效力存疑 |
| 出具主體 | 代收銀行/郵局以代收身分出具 | 匯款人取得 | 收款櫃台一般性收據 |
| 驗資用途 | 公司設立登記必備文件 | 佐證用,不單獨成立 | 通常不被採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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