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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34 條(代收股款之證明)

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對於代收之股款,有證明其已收金額之義務,其證明之已收金額,即認為已收股款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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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34條規定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郵局有出具證明義務,其證明所載金額直接認為已收股款金額。

Q · 認股款匯給銀行後,怎麼證明真的繳了?

依公司法第134條,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郵局有出具證明的義務,其證明上記載的金額直接被法律認定為已收股款金額。不是參考、不是初步證據,是直接認定。發起人事後不能反悔說「實際沒收到那麼多」或「那筆錢有瑕疵」,銀行的證明就是終局數字。匯款後務必向代收銀行索取正式的「代收股款證明」留底,不要只靠匯款截圖。

白話解讀

當你把錢匯進一家籌備中的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你怎麼確定這筆錢真的到位了?這條做了一件看似簡單但效果極強的事:銀行或郵局出具的收款證明,直接等於法律上「已收股款」的金額。不是「參考」,不是「初步證據」,是直接認定。銀行說收了多少,就是多少。這意味著發起人不能事後跑來說「其實沒收到那麼多」或「那筆錢有問題」。銀行的證明就是鐵證,沒有推翻的空間。這條把金融機構變成了募股程序的公證人,一紙銀行證明就鎖死了爭議空間。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34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中的驗資證明條款,規定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郵局負有出具證明的法定義務,且該證明所載金額具有直接認定效力,等同於法律認可的已收股款金額,使金融機構成為募股程序的法定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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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認股款可以用現金繳嗎?還是一定要匯款?

法條規定由銀行或郵局代收,所以必須透過金融機構管道。實務上以匯款為主,現金臨櫃繳入指定帳戶也可以,但重點是必須經過銀行或郵局,因為只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才有本條的法定效力。內行人提示:用現金繳入時務必確認銀行在收據上載明「代收公司股款」而非一般存款。

Q2如果銀行的證明金額寫錯了怎麼辦?

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依本條規定,銀行證明的金額直接被認定為已收股款金額,寫錯就等於法律上的已收金額錯誤。應立即通知銀行更正並出具更正函。如果已經完成設立登記,可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銀行內部對代收股款證明的覆核程序極嚴格,但萬一出錯,認股人自己保留的匯款證明可以作為請求銀行更正的佐證。

Q3公司法第134條是什麼?

規定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郵局有出具證明的義務,且其證明上記載的金額直接認為已收股款的金額。把金融機構變成募股程序的法定公證人。

Q4銀行代收證明跟匯款紀錄差在哪?

銀行以代收身分出具的正式證明具有法定效力,被法律直接認定為已收股款金額;匯款紀錄只是當事人自己的證據,需配合銀行對帳。在公司設立驗資與股東爭議中,前者效力遠高於後者。

Q5代收股款證明是什麼文件?

代收金融機構以代收身分出具的正式證明,記載實收股款金額,具有法律直接認定效力。

Q6什麼叫法定認定效力?

法律直接以該文件記載內容為事實基礎,不需另行查核或舉證,發起人事後也無法推翻。

Q7募集設立與發起設立差在哪?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僅認購一部分股份,其餘對外公開募集;發起設立則由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本條適用前者。

Q8怎麼取得代收股款證明?

認股匯款完成後,主動向代收銀行櫃台索取正式的代收股款證明文件,並核對金額與認股清冊一致。

Q9代收股款證明上要記載哪些資訊?

代收銀行名稱、發起籌備公司名稱、認股人、實收金額、收款日期,並蓋有銀行代收業務專用章。

Q10證明金額寫錯了怎麼更正?

立即通知銀行出具更正函,若已完成設立登記須辦理變更登記,留存自己的匯款紀錄作為佐證。

Q11驗資時要交什麼文件?

代收股款證明正本、認股書、認股清冊、會計師查核報告,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對。

Q12代收股款證明 vs 一般匯款紀錄差在哪?

前者有法定認定效力,後者只是當事人證據。驗資場合只認前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代收股款證明匯款紀錄現金收據
法律效力法定認定金額,發起人不能事後翻案當事人自己的證據,需配合銀行對帳若未載明「代收公司股款」性質,效力存疑
出具主體代收銀行/郵局以代收身分出具匯款人取得收款櫃台一般性收據
驗資用途公司設立登記必備文件佐證用,不單獨成立通常不被採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4条第2項(払込取扱機関による保管証明)
🇰🇷 韓國상법 제295조 / 제305조(납입금 보관증명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28条(出资证明书与验资证明)
🇩🇪 德國AktG § 37 Abs. 1(Einzahlung auf Aktien und Bankbescheinig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12(dépôt des fonds chez un dépositaire)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6.21(issuance of shares for consideration,制度設計不同無直接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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