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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35 條(不予或撤銷核准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2. 發起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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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ting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證交法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