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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35不予或撤銷核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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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2. 2.發起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5 條賦予金管會兩把刀:不予核准與撤銷核准。觸發條件為申請違法、虛偽或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Q · 金管會已經核准的公開募股,事後還能反悔收回嗎?

能。違法、虛偽或拖延補正都是觸發點

依公司法第 135 條,證券管理機關(金管會)有兩把刀:申請階段「不予核准」、核准後「撤銷核准」。觸發條件有二:(1) 申請事項違法或虛偽;(2) 申請事項變動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第二款情事時,發起人各處 2 至 10 萬元罰鍰。撤銷核准後,認股人可依第 136 條請求返還股款加利息。

白話解讀

金管會對公開募股申請不是蓋個橡皮圖章就放行的。這條賦予它兩把刀:一把是「不予核准」(直接擋下來),一把是「撤銷核准」(已經放行了但事後發現問題,把核准收回來)。觸發條件只有兩個,但每一個都精準到位。第一款:申請內容違法或造假。營業計畫書灌水、發起人經歷造假、財務預測憑空捏造,全部落入這一款。第二款:申請內容有變動,主管機關給你期限補正,你不補。聽起來溫和,但「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的後果不只是被駁回,發起人還要被罰兩萬到十萬元罰鍰。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虛偽」的部分已經不在這裡處罰了。90 年修法把刑事責任刪掉,因為證券交易法第 174 條已經有更重的罰則。這條現在只處理行政層面:擋下來、收回去、罰補正不力的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5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中之事後監督條款,賦予證券管理機關對公開招募股份申請之否准權與撤銷權。觸發要件分為實體(違法、虛偽)與程序(未補正)兩類,並對程序怠惰之發起人個別科處行政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金管會撤銷核准之後,公司是不是就不能成立了?

如果還沒開始募股,就直接停止,公司設立程序中斷。如果已經募了一部分,認股人可以依第 136 條拿回錢加利息。但撤銷核准不代表公司完全不能成立,發起人可以修正問題後重新申請,或者改走發起設立(自己認足全部股份)繞過募集程序。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被撤銷核准後重新申請的成功率極低,因為金管會會對同一批發起人加強審查。

Q2罰鍰是罰公司還是罰個人?

罰的是每位發起人個人。條文寫「各處」,代表每個發起人分別裁罰。五個發起人,每人各被罰二萬到十萬,加起來最高五十萬。這筆錢不能用公司的籌備款支付,是發起人自掏腰包。內行人提示:這個「各處」的設計是防止發起人互相推諉,讓每個人都有動力確保補正及時完成。

Q3公司法 135 條是什麼?

金管會對公開募股申請可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的兩個觸發條件,以及對未補正發起人的罰鍰規定。

Q4不予核准和撤銷核准差在哪?

不予核准在申請階段擋下、未發生募股;撤銷核准在已核准後事後收回、認股人可依第 136 條退款。

Q5什麼叫「申請事項違法或虛偽」?

違法指申請內容違反公司法、證交法等強行規定;虛偽指營業計畫、發起人經歷、財務預測等內容造假。

Q6證券管理機關是誰?

目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2004 年金管會成立前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職掌。

Q7收到金管會補正通知怎麼處理?

在期限內備齊文件送達金管會證期局;逾期觸發第二項罰鍰,每位發起人各處 2-10 萬。

Q8撤銷核准後認股人怎麼拿回錢?

依公司法第 136 條向發起人主張返還股款加法定利息 5%,保留認股書與匯款證明等文件。

Q9發起人罰鍰金額怎麼算?

每人 2 至 10 萬元,按發起人人頭分別計算,五位發起人最高 50 萬元。

Q10證明發起人虛偽記載要哪些證據?

比對申請文件聲稱事項與實際狀況之差異,含營業計畫書、財報、合約原本、第三方鑑證資料。

Q11公司法 135 vs 證交法 174 哪個適用?

135 處理行政駁回與罰鍰,174 處理虛偽記載的刑責;同一事實可能兩條同時觸發,行政與刑事併存。

Q12公司法 135 vs 發起設立(自行認足)差在哪?

135 適用募集設立(公開招募),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自行認足全部股份,不需金管會核准,繞過本條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iggereffectremedypenalty
不予核准申請階段發現問題申請被駁回,未發生募股修正後重新申請第二款情事另科發起人罰鍰
撤銷核准核准後事後發現問題已核准之募股失效認股人依第 136 條請求返還股款加利息第二款情事另科發起人罰鍰
證交法 174 刑責申請文件虛偽記載(90 年後)發起人個人刑事責任刑事程序,與行政處分併存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0 萬元以下罰金

trigger

不予核准
申請階段發現問題
撤銷核准
核准後事後發現問題
證交法 174 刑責
申請文件虛偽記載(90 年後)

effect

不予核准
申請被駁回,未發生募股
撤銷核准
已核准之募股失效
證交法 174 刑責
發起人個人刑事責任

remedy

不予核准
修正後重新申請
撤銷核准
認股人依第 136 條請求返還股款加利息
證交法 174 刑責
刑事程序,與行政處分併存

penalty

不予核准
第二款情事另科發起人罰鍰
撤銷核准
第二款情事另科發起人罰鍰
證交法 174 刑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0 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第 10 条(届出効力停止命令)+ 会社法 第 199 条以下(公募新株発行)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130조(증권신고 정정명령 및 효력 정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 24 条(公开发行核准之撤销)+ 公司法 第 86 条
德國AktG § 38(Prüfung durch das Registergericht)+ WpPG § 16(Aussetzung und Widerruf der Billigung des Prospekts)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L. 621-8-1(AMF 對招股文件之核可與撤回)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 8(d)(SEC Stop Order)+ § 8(b)(Refusal Ord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7

(0181207 制定)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決議錄,由主席簽名蓋章。   決議錄並應記明會議之時日及場所、主席之姓名、及決議之方法。   決議錄應與出席股東之名簿一併保存。

(0350323 全文修正)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招募章程中所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認股書,或所備認股書有不實之記載時,發起人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前項撤銷核准,未招募者,停止招募,已招募者,應募人得依股份原發行金額加算法定最高利息,請求返還。公司負責人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時,各科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0590818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公司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之情事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項第二款之情事時,各科二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第一項維持現行法條文,原第三、四兩項略予修正。第二項配合現行法第一百卅六條之刪除,修正移列為第一百卅六條,以免以下條次之改變。

(0721122 修正)

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發起人有前項第一款情事時,除虛偽部分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外,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增列「申請公開招募股份」,以資明確;並將「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以符實際。   二、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發起人」,因公開招募股份,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係規定由發起人提出申請,故處罰之對象應為發起人。   三、第二項「其情節重大者」等字刪除,罰金額度提高五倍並增訂拘役及併科罰金之規定,罰鍰亦予提高並設下限,由證券管理機關科處罰鍰。

(0860531 修正)

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發起人有前項第一款情事時,除虛偽部分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外,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發起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對申請事項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毋庸另為規定,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明定,無另為規定之必要。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 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罰鍰名詞
(0181207 制定)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決議錄,由主席簽名蓋章。   決議錄並應記明會議之時日及場所、主席之姓名、及決議之方法。   決議錄應與出席股東之名簿一併保存。

(0350323 全文修正)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招募章程中所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認股書,或所備認股書有不實之記載時,發起人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前項撤銷核准,未招募者,停止招募,已招募者,應募人得依股份原發行金額加算法定最高利息,請求返還。公司負責人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時,各科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0590818 修正)

第一項維持現行法條文,原第三、四兩項略予修正。第二項配合現行法第一百卅六條之刪除,修正移列為第一百卅六條,以免以下條次之改變。

(0721122 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增列「申請公開招募股份」,以資明確;並將「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以符實際。   二、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發起人」,因公開招募股份,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係規定由發起人提出申請,故處罰之對象應為發起人。   三、第二項「其情節重大者」等字刪除,罰金額度提高五倍並增訂拘役及併科罰金之規定,罰鍰亦予提高並設下限,由證券管理機關科處罰鍰。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對申請事項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毋庸另為規定,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明定,無另為規定之必要。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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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35 條規定:「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