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36 條(撤銷核准之效力)
前條撤銷核准,未招募者,停止招募;已招募者,應募人得依股份原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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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6 條規範募股核准撤銷後處置:未招募者停止招募,已招募者得依原發行金額加法定利息請求返還。
Q · 公司認股繳款後,核准被撤銷,錢怎麼拿回來?
依公司法第 136 條,募股核准被撤銷後,應募人享有完整的退款請求權:返還金額為股份原發行金額(不是面額)加上法定利息(依民法第 203 條為週年 5%,從繳款日起算)。請求對象為發起人,不是公司(公司尚未成立)。退款請求權適用一般民事消滅時效 15 年。
白話解讀
錢已經匯出去了,股也認了,結果金管會把核准撤銷了。你的錢呢?這條就是你的退款保證條款。規則很乾脆:還沒開始募的,立刻停止。已經募了的,認股人可以拿回原價加法定利息。注意「原發行金額」這個用語:如果股票是溢價發行的(例如面額十元但發行價十五元),你繳了十五元,退的也是十五元。不是只退面額。法定利息則是補償你的錢被佔用這段時間的機會成本。這條的設計邏輯是:募股被撤銷是發起人的錯,不是認股人的錯。認股人不應該為發起人的違法或怠惰買單。你的錢要回來,利息也要算給你。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中的核准撤銷效果規範,建立兩種法律效果:(一)尚未開始招募者,應停止招募;(二)已開始招募者,應募人享有依股份原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的返還請求權。本條保護認股人在公司尚未成立階段的本金安全,是募集設立程序中的核心保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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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136 條是什麼?▾
規範募股核准被撤銷後的處置與認股款返還規則,是認股人本金安全的法律保險單。
Q2募股核准被撤銷,認股款怎麼拿回來?▾
對發起人主張,以存證信函開始,依原發行金額加法定利息計算,必要時提民事訴訟。
Q3退款金額是面額還是原發行金額?▾
原發行金額。如果是溢價發行(如面額 10 元發行 15 元),退的是實際繳納的 15 元,不是面額 10 元。
Q4法定利息怎麼算?▾
依民法第 203 條為週年 5%,從繳款日起算到退款日為止,遠高於銀行存款利率。
Q5發起人沒錢退款怎麼辦?▾
若認股款仍在代收銀行專戶,直接動帳;若被違規挪用,向發起人個人財產追償。
Q6請求返還有時效嗎?▾
適用民法第 125 條一般消滅時效 15 年,從撤銷核准日起算。發起人越早退款,法定利息負擔越小。
Q7撤銷核准是公司倒閉嗎?▾
不是。撤銷核准發生在公司設立之前,公司根本還沒成立,不存在「倒閉」問題。
Q8我可以主張提早退款嗎?▾
確認金管會撤銷核准的正式文件後,立即發存證信函主張,越早主張法定利息結算越乾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原發行金額 | 面額 | 差異 | 法定利息 | 銀行存款利率 | 公司法 136 | 不當得利 |
|---|---|---|---|---|---|---|---|
| 退款金額計算基礎 | 實際繳納的發行價(含溢價部分) | 票面金額(10 元或無票面金額) | 溢價發行時兩者可差 30%-200% 不等 | — | — | — | — |
| 利息利率 | — | — | 法定利息為市場利率的 3-100 倍 | 民法第 203 條週年 5% | 活存約 0.05%、定存約 1.5% | — | — |
| 請求權時效 | — | — | 兩者時效相同,但 136 條無需證明「無法律上原因」 | — | — | 15 年(一般消滅時效) | 15 年(民法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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