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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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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