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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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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7 條規定招股章程五款必載:章程必載事項、發起人認股、溢價、募股期限、特別股條件。

Q · 招股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沒寫齊會怎樣?

五款必載:章程內容、發起人認股、溢價、募股期限、特別股

依公司法第 137 條,招股章程必須載明五款事項:第一款引用第 129、130 條章程必載內容;第二款各發起人所認股數;第三款超過票面金額的溢價金額;第四款募股總數的募足期限與逾期撤回認股聲明;第五款發行特別股的總額與第 157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缺項可能觸發第 135 條的駁回或撤銷核准。

白話解讀

招股章程就是一家準備成立的公司遞給你的「自我介紹」。法律不允許這份自我介紹隨便寫寫。這條列了五項必須載明的內容,每一項都有明確指向。第一款要求納入章程應記載事項(第 129 條)和股份種類金額等資訊(第 130 條),等於把公司的骨架完整揭露。第二款要你看到每個發起人各認了多少股,哪個發起人壓了重注、哪個只是掛名,一目了然。第三款處理溢價發行的情況:面額十元但賣你十五元,那多出來的五元也要寫清楚。第四款最實用:募股有期限,期限到了沒募滿,你可以把認購撤回。這是你的退出按鈕。第五款針對特別股,如果有優先分配股利或優先清算的特別條件,全部要寫進來。2018 年修法刪掉了第六款「無記名股票」,因為無記名股票被全球反洗錢標準認定為高風險工具,台灣為了通過 APG 評鑑直接廢除了這個制度。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7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招股章程必載事項規範,採列舉式立法,要求發起人在公開募股前必須將公司治理框架、股權分配、財務條件、退場機制、特別股條件五大資訊揭露給認股人,是台灣公司法上資訊揭露義務的核心條文之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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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招股章程跟公司章程是同一個東西嗎?

完全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規範公司內部治理規則(第 129 條),公司存續期間持續有效。招股章程是募股階段的資訊揭露文件,只在募股期間使用。本條第一款要求招股章程納入公司章程的內容,但招股章程還要加上發起人持股、溢價、期限等額外資訊。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把兩者搞混,在公司成立後還拿招股章程當依據,其實那時候該看的是公司章程。

Q22018 年為什麼刪掉無記名股票?

為了通過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的第三輪評鑑。無記名股票讓持有人完全匿名,是國際反洗錢標準(FATF)認定的高風險工具。台灣跟著國際趨勢直接廢除,修正條文第 447 條之一還有過渡規定保護修法前已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權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手上還有修法前取得的無記名股票,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轉換為記名股票,否則權益可能受影響。

Q3招股章程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時,發起人交給認股人的法定資訊揭露文件,內容由公司法第 137 條規範。

Q4招股章程必載五款是哪五款?

章程必載事項、發起人認股、溢價金額、募股期限與撤回聲明、特別股條件。

Q5什麼是募集設立?跟發起設立差在哪?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僅認購部分股份其餘公開募集;發起設立則發起人自行認購全部股份。

Q6股份溢價發行是什麼意思?

股票以高於票面金額發行(例如面額 10 元發行價 15 元),多出來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Q7招股章程怎麼製作才合法?

逐項對照公司法 137 條五款內容撰寫,缺一不可,並與第 133 條申請文件內容一致。

Q8認股人怎麼撤回認股取回股款?

募股期限屆滿未募足時,依招股章程第四款聲明書面向發起人主張撤回,配合公司法 152 條規定。

Q9招股章程被主管機關駁回怎麼辦?

依公司法 135 條,補正缺漏或瑕疵事項後重新提出申請,期間不得繼續募股。

Q10招股章程要寫多長?實務上幾頁?

實務上通常 10-30 頁含附件,重點不在頁數而在五款內容是否完整明確。

Q11招股章程 vs 公開說明書差在哪?

招股章程依公司法 137 條適用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依證交法 30 條適用上市櫃公司公開發行,後者更嚴格。

Q12招股章程 vs 公司章程差在哪?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本大法存續期間有效;招股章程只在募股期間使用,且要納入公司章程內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203 条(募集事項の通知 / 株式申込み)+ 第 59 条(株式申込証)
韓國상법 제 302 조(주식청약서의 기재사항)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87 條(招股說明書應載事項)+ 證券法相關規定
德國AktG § 27(Sachgründungsbericht)+ WpPG(Wertpapierprospektgesetz)關於 Prospekt 的內容要求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2(notice d'émission)+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關於 prospectus 的規定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 10 + 17 C.F.R. § 230 Regulation S-K(registration statement / prospectus required disclosu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股東會之召集或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聲請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次繳納之股款,不得少於票面金額二分一。

(0550705 全文修正)

招股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之規定。   六、發行無記名股者,其總額。

(1070706 修正)

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 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鑒於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均應於招股章程載明,爰配合修正第五款。   三、於實務上,甚少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且因欠缺透明度,易生弊端。又比較法上,無記名股票制度亦已逐漸遭到汰除。另為落實建構以風險分析為基礎之跨國洗錢防制制度,並有助於我國通過西元二○一八年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採納FATF第二十四項第十一點(a)「廢止無記名股票」建議,以減少無記名股票被作為洗錢工具之風險,爰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並配合刪除原第六款。   四、本次修法刪除無記名股票制度,為確保本法修正施行前無記名股票股東之權益,於修正條文第四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應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併予敘明。

(0181207 制定)

股東會之召集或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聲請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次繳納之股款,不得少於票面金額二分一。

(0550705 全文修正)

招股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之規定。   六、發行無記名股者,其總額。

(1070706 修正)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 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鑒於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均應於招股章程載明,爰配合修正第五款。   三、於實務上,甚少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且因欠缺透明度,易生弊端。又比較法上,無記名股票制度亦已逐漸遭到汰除。另為落實建構以風險分析為基礎之跨國洗錢防制制度,並有助於我國通過西元二○一八年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採納FATF第二十四項第十一點(a)「廢止無記名股票」建議,以減少無記名股票被作為洗錢工具之風險,爰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並配合刪除原第六款。   四、本次修法刪除無記名股票制度,為確保本法修正施行前無記名股票股東之權益,於修正條文第四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應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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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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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37 條規定:「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