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37 條
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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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7 條規定招股章程五款必載:章程必載事項、發起人認股、溢價、募股期限、特別股條件。
Q · 招股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沒寫齊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137 條,招股章程必須載明五款事項:第一款引用第 129、130 條章程必載內容;第二款各發起人所認股數;第三款超過票面金額的溢價金額;第四款募股總數的募足期限與逾期撤回認股聲明;第五款發行特別股的總額與第 157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缺項可能觸發第 135 條的駁回或撤銷核准。
白話解讀
招股章程就是一家準備成立的公司遞給你的「自我介紹」。法律不允許這份自我介紹隨便寫寫。這條列了五項必須載明的內容,每一項都有明確指向。第一款要求納入章程應記載事項(第 129 條)和股份種類金額等資訊(第 130 條),等於把公司的骨架完整揭露。第二款要你看到每個發起人各認了多少股,哪個發起人壓了重注、哪個只是掛名,一目了然。第三款處理溢價發行的情況:面額十元但賣你十五元,那多出來的五元也要寫清楚。第四款最實用:募股有期限,期限到了沒募滿,你可以把認購撤回。這是你的退出按鈕。第五款針對特別股,如果有優先分配股利或優先清算的特別條件,全部要寫進來。2018 年修法刪掉了第六款「無記名股票」,因為無記名股票被全球反洗錢標準認定為高風險工具,台灣為了通過 APG 評鑑直接廢除了這個制度。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7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招股章程必載事項規範,採列舉式立法,要求發起人在公開募股前必須將公司治理框架、股權分配、財務條件、退場機制、特別股條件五大資訊揭露給認股人,是台灣公司法上資訊揭露義務的核心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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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招股章程是什麼?跟公司章程一樣嗎?▾
招股章程是募股階段資訊揭露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本大法,兩者不同。
Q2招股章程少寫一款會怎樣?▾
可能觸發第 135 條的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須補正後重提。
Q3募股期限多久才合理?▾
實務通常 30-90 天,太短募不到、太長認股人信心動搖。
Q4招股章程跟公開說明書差在哪?▾
招股章程依公司法 137 條,公開說明書依證交法 30 條,後者要求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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