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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38認股書之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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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證券管理機關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居所,簽名或蓋章。
  2. 2.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3. 3.發起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8 條規定發起人募集設立時應備認股書,載明法定事項與核准文號,違反者罰 1-5 萬元。

Q · 募集設立時,認股書到底要寫什麼?沒備會怎樣?

公司法 138 規定要載 7 大項,沒備罰 1-5 萬

依公司法第 138 條,發起人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必須備置認股書,載明第 133 條第 1 項各款事項(公司章程核准細節)、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與年月日,再由認股人自行填寫認股數、金額及住居所,簽名或蓋章。若採溢價發行,認股人並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發起人違反不備認股書義務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在募集設立的時候,發起人找外部投資人認股,不是口頭說說就算數。法律要求發起人必須準備一份「認股書」,上面載明公司章程核准的細節、證券管理機關的核准文號,然後由認股人自己填寫認股數、金額、住居所,再簽名或蓋章。這份文件不是形式,它是認股人和發起人之間唯一的法律紐帶。沒有這張紙,認股人日後主張自己被騙投資,發起人拿不出書面證據反駁;反過來,認股人想賴帳不繳股款,發起人也拿不出白紙黑字追你。更實際的問題是:發起人不備認股書,證券管理機關可以直接罰新臺幣一萬到五萬。罰金不大,但被罰的紀錄會跟著公司設立案走,影響後續審查。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中認股書備置之強制規定,要求發起人在向外部投資人公開募股時,必須備妥載明法定事項之認股書,作為認股人認購股份之書面依據,並對溢價發行時之認繳金額記載另設要求;違反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是設立階段最具操作性的書面合規門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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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認股書跟股東協議書有什麼不一樣?

認股書是公司法強制要求的法定文件,記載認股數、金額、住居所等基本事項,用於公司設立登記。股東協議書是股東之間自行約定的契約,處理表決權、優先購買權、競業禁止等進階權利安排。兩者功能不同,不能互相取代。內行人提示:很多新創團隊只簽了股東協議書就以為完事,結果去辦設立登記時被要求補認股書,才發現兩份文件裡的認股數不一致,陷入進退兩難。

Q2電子認股書有法律效力嗎?

有。依電子簽章法的規定,經電子簽章簽署的認股書與紙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實務上公開發行公司透過證券承銷商募集時,多已採用電子化流程。但要注意的是,電子認股書仍須載明第 133 條第 1 項各款事項,內容要求完全相同。內行人提示:用電子方式簽署時,務必確認使用的電子簽章符合電子簽章法的要件,LINE 對話截圖不算。

Q3公司法第 138 條是什麼?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必須備認股書,載明章程核准細節、核准文號、認股事項,違反者罰 1-5 萬元。

Q4認股書是什麼?

認股人認購股份的法定書面文件,記載章程細節、認股數、金額、住居所,是設立登記必備文件,也是認股人與發起人間的法律紐帶。

Q5募集設立是什麼?

發起人僅認購部分股份、其餘公開向外部投資人募集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與發起設立相對;資本需求大、上市櫃公司多採此方式。

Q6證券管理機關是哪個機關?

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會證期局),負責有價證券募集發行核准與管理。

Q7認股書要怎麼寫?

載明 7 項:章程核准細節(公司法 133 條 1 項各款)+ 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與年月日 + 認股人填寫的認股數、金額、住居所、簽名蓋章。

Q8認股書罰款多少?

發起人違反不備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罰金不大但違規紀錄會跟著設立案走。

Q9認股書要保存幾年?

建議保存至公司解散清算完成;民事追溯期最長 15 年,會計師簽證底稿至少 10 年,正本不可遺失。

Q10怎麼證明發起人沒備認股書?

向證券管理機關檢舉,機關可調閱設立登記檔案核對;保留所有匯款紀錄、LINE 對話、Email 等通訊紀錄作為佐證。

Q11認股書 vs 股東協議書差在哪?

認股書是公司法強制文件處理認股事實;股東協議書是股東間契約處理治理權利。功能不同不能互相取代,實務上應同時備齊。

Q12募集設立 vs 發起設立認股書差別?

募集設立強制適用第 138 條認股書要求;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認足全部股份,原則上不適用,但仍須備認股紀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59条(株式の引受け - 募集設立時の申込み)
韓國상법 제302조(모집설립 시 주식인수증 작성·교부 의무)
中國公司法第90条(募集设立股份认购书及登记要求)
德國AktG § 29(Errichtung der Aktiengesellschaft - 較不對等,德國股份公司採公證設立為主)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6(bulletins de souscription dans la SA par appel public à l'épargne)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6.20(Subscription for shares before incorpo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7

(0181207 制定)

公司董事至少五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第一次股款。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第一次股款同時繳納。

(0550705 全文修正)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發起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590818 修正)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蓋章。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發起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末句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721122 修正)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蓋章。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發起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以符實際。   二、第三項罰鍰額度提高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增列由證券管理機關科處罰鍰。並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蓋章。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發起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發起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修正第一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   二、對於申請事項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毋庸於本法另為贅文,刪除第三項後段,並將罰鍰數額酌予調整。

(0181207 制定)

公司董事至少五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第一次股款。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第一次股款同時繳納。

(0550705 全文修正)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發起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590818 修正)

於第一項末句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721122 修正)

一、第一項「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以符實際。   二、第三項罰鍰額度提高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增列由證券管理機關科處罰鍰。並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一、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修正第一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   二、對於申請事項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毋庸於本法另為贅文,刪除第三項後段,並將罰鍰數額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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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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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38 條規定:「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