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33 條(公開募股之申請)
- 1.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 2.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 3.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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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3 條規範募集設立的公開募股程序:須備六項文件申請金管會核准,發起人認股不得低於四分之一,核准後 30 日內公告招募。
Q · 想用募集設立成立公司,需要做什麼?
依公司法第 133 條,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須備齊六項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金管會)申請審核:營業計畫書、發起人資料(含認股數目與出資種類)、招股章程、代收股款銀行、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以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同時發起人自身認股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核准後須在 30 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公告招募,逾期失效。
白話解讀
創辦一家公司有兩條路:一種是發起人自己全部吃下股份(發起設立),另一種是向社會大眾募資(募集設立)。選第二條路的人,必須先過金管會這一關。這條列出六項文件清單:營業計畫書、發起人資料、招股章程、代收股款的銀行、承銷機構、以及主管機關額外要求的東西。少一項,門都進不了。但真正埋在條文裡的關鍵數字在第二項:發起人自己至少要先吃下四分之一的股份。這不是形式要求,是法律逼你「先拿自己的錢下注」。你不先賭自己的公司,憑什麼叫別人賭?核准之後還有三十天的公告期限,超過就作廢。整個流程的設計邏輯是:你想拿別人的錢,就得先把自己攤在陽光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3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之程序入口規範,要求發起人在向公眾公開招募股份前,須備齊六項法定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審核,並設下發起人自身認股至少四分之一的最低利益綁定門檻,以及核准後 30 日的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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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133 條規範什麼?▾
募集設立的公開募股申請程序,含六項文件、四分之一持股門檻、30 日公告期限。
Q2募集設立和發起設立差在哪?▾
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自己認足全部股份不需主管機關核准;募集設立向公眾募資需金管會核准並走六項文件程序。
Q3發起人認股為什麼一定要四分之一?▾
立法逼發起人把自己錢押下,才能向公眾募資;低於門檻整個募股程序的法律基礎瓦解。
Q4核准後 30 日沒公告會怎樣?▾
核准文號失效,整套程序重新申請,等於兩個月白費。
Q5現在還有公司走募集設立嗎?▾
極少,主要見於資本額極大、發起人無力獨自承擔的情況;多數公司走發起設立。
Q6「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具體是什麼?▾
開放條款,金管會可依個案要求補件,例如關係人交易說明、特定行業資格證明等。
Q7募集設立失敗發起人要負責嗎?▾
要。公司法第 150 條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就股款返還負連帶責任。
Q8認股人發現程序違法怎麼辦?▾
可依民法返還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股款,並要求發起人賠償損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
| 股份來源 | 發起人全部認購 | 發起人 ≥ 25% + 公眾募集 |
| 主管機關核准 | 不需 | 需金管會核准 |
| 文件要求 | 章程、認股書、董監選任 | 六項法定文件 |
| 公告期限 | 無 | 核准後 30 日內 |
| 創立會 | 不需召開 | 必須召開(第 143-150 條) |
| 適用情境 | 小規模、發起人有充足資金 | 資本額大、需對外募資 |
| 實務頻率 | 絕大多數公司 | 極少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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