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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33 條(公開募股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2.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3.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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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s731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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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II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1/4。 加重發起人責任 III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ezrah1237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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