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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33公開募股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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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2. 2.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3. 3.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3 條規範募集設立的公開募股程序:須備六項文件申請金管會核准,發起人認股不得低於四分之一,核准後 30 日內公告招募。

Q · 想用募集設立成立公司,需要做什麼?

備六項文件申金管會核准,發起人先吃下至少四分之一股

依公司法第 133 條,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須備齊六項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金管會)申請審核:營業計畫書、發起人資料(含認股數目與出資種類)、招股章程、代收股款銀行、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以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同時發起人自身認股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核准後須在 30 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公告招募,逾期失效。

白話解讀

創辦一家公司有兩條路:一種是發起人自己全部吃下股份(發起設立),另一種是向社會大眾募資(募集設立)。選第二條路的人,必須先過金管會這一關。這條列出六項文件清單:營業計畫書、發起人資料、招股章程、代收股款的銀行、承銷機構、以及主管機關額外要求的東西。少一項,門都進不了。但真正埋在條文裡的關鍵數字在第二項:發起人自己至少要先吃下四分之一的股份。這不是形式要求,是法律逼你「先拿自己的錢下注」。你不先賭自己的公司,憑什麼叫別人賭?核准之後還有三十天的公告期限,超過就作廢。整個流程的設計邏輯是:你想拿別人的錢,就得先把自己攤在陽光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3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之程序入口規範,要求發起人在向公眾公開招募股份前,須備齊六項法定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審核,並設下發起人自身認股至少四分之一的最低利益綁定門檻,以及核准後 30 日的公告期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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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發起人一定要認那麼多股嗎?能不能少一點?

不能。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四分之一。這是法定最低門檻,不是談判空間。立法目的是確保發起人跟公司利益綁定,不是拿別人的錢冒險自己不承擔。實務上很多創投在看案子時,發起人持股比例遠高於四分之一才會考慮投資,法定門檻只是最低標準。

Q2現在還有公司用募集設立的方式嗎?

非常少。絕大多數公司選擇發起設立(發起人自己認足全部股份),因為程序簡單不用經過金管會審核。募集設立主要出現在資本額極大、發起人無力獨自負擔的情況。上市櫃公司的增資發行新股則是走證券交易法的程序,不走這條。如果有人跟你說他的小公司是「募集設立」,要特別警覺,小規模公司走這條路非常不尋常,可能有合規問題。

Q3公司法第 133 條規範什麼?

募集設立公開募股的程序入口:六項文件、發起人最低四分之一持股、30 日公告期限,缺一項程序失效。

Q4募集設立和發起設立差在哪?

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自己認足全部股份不需主管機關核准;募集設立向公眾募資需金管會核准走六項文件程序並召開創立會。

Q5招股章程是什麼?

募集設立時對公眾揭露的核心文件,依公司法第 137 條須載明章程記載事項、發起人姓名、認股數目、第一次發行股份數等資訊。

Q6發起人四分之一持股門檻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要求發起人自己至少要認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 25%,這是法定最低門檻不可少。

Q7公司法 133 條怎麼申請公開募股?

備齊六項文件 → 確認發起人認股≥25% → 向金管會送件 → 收到核准通知 → 30 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公告招募。

Q8募集設立要花多少錢?

申請規費依個案、律師費 30-100 萬、會計師簽證費 10-30 萬、承銷商佣金 1-3%、廣告公告費 10-50 萬,整體百萬起跳。

Q9怎麼確認某次募股是否合法?

要求對方出示金管會核准文號 + 比對公告日期是否在核准後 30 日內 + 確認招股章程是否符合第 137 條要求。

Q10公告招募怎麼進行?

依招股章程於指定報紙、官方公報或公司網站公開揭露募股資訊,公告內容須加記金管會核准文號與核准日期。

Q11公司法 133 vs 證券交易法 22 哪個適用?

新設公司首次公開募股走公司法 133 走金管會核准;已成立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對外公開募集走證交法 22 走申報生效制。

Q12募集設立 vs 增資發行新股差在哪?

募集設立是公司「成立」階段的對外募資(公司法 133);增資是公司「已成立」後的擴大資本(公司法 266 或證交法 22),程序與主管機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
股份來源發起人全部認購發起人 ≥ 25% + 公眾募集
主管機關核准不需需金管會核准
文件要求章程、認股書、董監選任六項法定文件
公告期限核准後 30 日內
創立會不需召開必須召開(第 143-150 條)
適用情境小規模、發起人有充足資金資本額大、需對外募資
實務頻率絕大多數公司極少數

option_a

股份來源
發起人全部認購
主管機關核准
不需
文件要求
章程、認股書、董監選任
公告期限
創立會
不需召開
適用情境
小規模、發起人有充足資金
實務頻率
絕大多數公司

option_b

股份來源
發起人 ≥ 25% + 公眾募集
主管機關核准
需金管會核准
文件要求
六項法定文件
公告期限
核准後 30 日內
創立會
必須召開(第 143-150 條)
適用情境
資本額大、需對外募資
實務頻率
極少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57条-第64条(募集設立における募集事項の決定・申込み・割当て・払込み)
韓國상법 제301조-제302조(모집설립의 절차 및 발기인의 인수 의무)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77-89條(募集設立程序,含發起人認購不得少於35%的更高門檻)
德國AktG §§ 30-32(Stufengründung,1998 KonTraG 後實務上已罕用)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s L225-2 à L225-11(Constitution avec appel public à l'épargne)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 5 (registration) +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02(股份公開發行登記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有股份總數二十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董事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呈經主管官署許可,自行召集。

(0350323 全文修正)

發起人招募股份時,應先備具左列各款事項,呈請主管官署備案,方得開始招股:   一、營業計劃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及認股數目。   三、招股章程。   四、募股期限。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總數,不得少於股本總額十分一,各發起人所認股數,應於招股章程中載明,

(0550705 全文修正)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備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劃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第一項各款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0721122 修正)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立法理由證券管理,依修正之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之規定,屬於財政部職掌,現證券管理委員會,亦由經濟部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一項及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以符實際。

  • 名詞
(0181207 制定)

有股份總數二十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董事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呈經主管官署許可,自行召集。

(0350323 全文修正)

發起人招募股份時,應先備具左列各款事項,呈請主管官署備案,方得開始招股:   一、營業計劃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及認股數目。   三、招股章程。   四、募股期限。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總數,不得少於股本總額十分一,各發起人所認股數,應於招股章程中載明,

(0550705 全文修正)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備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劃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第一項各款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0721122 修正)

證券管理,依修正之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之規定,屬於財政部職掌,現證券管理委員會,亦由經濟部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一項及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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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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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33 條規定:「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