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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133 條(公開募股之申請)

  1. 1.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2. 2.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3. 3.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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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3 條規範募集設立的公開募股程序:須備六項文件申請金管會核准,發起人認股不得低於四分之一,核准後 30 日內公告招募。

Q · 想用募集設立成立公司,需要做什麼?

依公司法第 133 條,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須備齊六項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金管會)申請審核:營業計畫書、發起人資料(含認股數目與出資種類)、招股章程、代收股款銀行、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以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同時發起人自身認股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核准後須在 30 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公告招募,逾期失效。

白話解讀

創辦一家公司有兩條路:一種是發起人自己全部吃下股份(發起設立),另一種是向社會大眾募資(募集設立)。選第二條路的人,必須先過金管會這一關。這條列出六項文件清單:營業計畫書、發起人資料、招股章程、代收股款的銀行、承銷機構、以及主管機關額外要求的東西。少一項,門都進不了。但真正埋在條文裡的關鍵數字在第二項:發起人自己至少要先吃下四分之一的股份。這不是形式要求,是法律逼你「先拿自己的錢下注」。你不先賭自己的公司,憑什麼叫別人賭?核准之後還有三十天的公告期限,超過就作廢。整個流程的設計邏輯是:你想拿別人的錢,就得先把自己攤在陽光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3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之程序入口規範,要求發起人在向公眾公開招募股份前,須備齊六項法定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審核,並設下發起人自身認股至少四分之一的最低利益綁定門檻,以及核准後 30 日的公告期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第一次發行股份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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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發起人一定要認那麼多股嗎?能不能少一點?

不能。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四分之一。這是法定最低門檻,不是談判空間。立法目的是確保發起人跟公司利益綁定,不是拿別人的錢冒險自己不承擔。實務上很多創投在看案子時,發起人持股比例遠高於四分之一才會考慮投資,法定門檻只是最低標準。

Q2現在還有公司用募集設立的方式嗎?

非常少。絕大多數公司選擇發起設立(發起人自己認足全部股份),因為程序簡單不用經過金管會審核。募集設立主要出現在資本額極大、發起人無力獨自負擔的情況。上市櫃公司的增資發行新股則是走證券交易法的程序,不走這條。如果有人跟你說他的小公司是「募集設立」,要特別警覺,小規模公司走這條路非常不尋常,可能有合規問題。

Q3公司法第 133 條規範什麼?

募集設立公開募股的程序入口:六項文件、發起人最低四分之一持股、30 日公告期限,缺一項程序失效。

Q4募集設立和發起設立差在哪?

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自己認足全部股份不需主管機關核准;募集設立向公眾募資需金管會核准走六項文件程序並召開創立會。

Q5招股章程是什麼?

募集設立時對公眾揭露的核心文件,依公司法第 137 條須載明章程記載事項、發起人姓名、認股數目、第一次發行股份數等資訊。

Q6發起人四分之一持股門檻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要求發起人自己至少要認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 25%,這是法定最低門檻不可少。

Q7公司法 133 條怎麼申請公開募股?

備齊六項文件 → 確認發起人認股≥25% → 向金管會送件 → 收到核准通知 → 30 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公告招募。

Q8募集設立要花多少錢?

申請規費依個案、律師費 30-100 萬、會計師簽證費 10-30 萬、承銷商佣金 1-3%、廣告公告費 10-50 萬,整體百萬起跳。

Q9怎麼確認某次募股是否合法?

要求對方出示金管會核准文號 + 比對公告日期是否在核准後 30 日內 + 確認招股章程是否符合第 137 條要求。

Q10公告招募怎麼進行?

依招股章程於指定報紙、官方公報或公司網站公開揭露募股資訊,公告內容須加記金管會核准文號與核准日期。

Q11公司法 133 vs 證券交易法 22 哪個適用?

新設公司首次公開募股走公司法 133 走金管會核准;已成立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對外公開募集走證交法 22 走申報生效制。

Q12募集設立 vs 增資發行新股差在哪?

募集設立是公司「成立」階段的對外募資(公司法 133);增資是公司「已成立」後的擴大資本(公司法 266 或證交法 22),程序與主管機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
股份來源發起人全部認購發起人 ≥ 25% + 公眾募集
主管機關核准不需需金管會核准
文件要求章程、認股書、董監選任六項法定文件
公告期限核准後 30 日內
創立會不需召開必須召開(第 143-150 條)
適用情境小規模、發起人有充足資金資本額大、需對外募資
實務頻率絕大多數公司極少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57条-第64条(募集設立における募集事項の決定・申込み・割当て・払込み)
🇰🇷 韓國상법 제301조-제302조(모집설립의 절차 및 발기인의 인수 의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77-89條(募集設立程序,含發起人認購不得少於35%的更高門檻)
🇩🇪 德國AktG §§ 30-32(Stufengründung,1998 KonTraG 後實務上已罕用)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s L225-2 à L225-11(Constitution avec appel public à l'épargne)
🇺🇸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 5 (registration) +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02(股份公開發行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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