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39 條(繳款義務)
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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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9 條規定,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之義務,認股書是法定繳款義務來源。
Q · 認股書簽了可以反悔不繳錢嗎?
依公司法第 139 條,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的法律義務。唯一的撤回空間在第 137 條第 4 款──招股章程必須事先載明「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得撤回」的聲明。沒寫就沒有撤回權。違反時發起人可依第 142 條走催告失權程序,認股人失權後仍可能負擔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卻是整個募集設立制度的咽喉。認股人在認股書上填了認股數和金額,簽了名或蓋了章,從那一刻起,繳錢就不是選擇題,而是法律義務。你不能反悔說「我只是先卡位」「我再想想」。認股書不是意向書,是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約行為。很多人以為認股和網購一樣可以七天鑑賞期退貨,錯。公司法沒有給認股人反悔的後門。唯一的例外寫在第137條第4款:招股章程上如果有載明「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得撤回」的聲明,那才有撤回的空間。否則,簽了就是簽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9 條規範募集設立中認股人的繳款義務。認股書一經填寫並簽名或蓋章,即構成獨立法定義務來源,無需另立合約。撤回權限制於第 137 條第 4 款的招股章程載明聲明,違反義務則進入第 142 條催告失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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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139 條是什麼?▾
規定認股人在募集設立程序中,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的法定義務。
Q2認股書簽了可以反悔嗎?▾
原則不可,除非招股章程依第 137 條第 4 款載明撤回條款。
Q3認股後不繳款會怎樣?▾
發起人可依第 142 條走一個月以上催告失權程序,認股人失權後仍可能負損害賠償。
Q4認股書 vs 投資意向書差在哪?▾
認股書是法定義務來源具拘束力;投資意向書多為磋商階段意思表示,原則無強制履行效力。
Q5募集設立認股流程是什麼?▾
訂章程 → 公開招股 → 認股人填認股書 → 繳款 → 創立會 → 設立登記。
Q6認股股款怎麼繳?▾
依認股書填載金額繳入指定銀行專戶,需取得代收股款證明(第 134 條)。
Q7發起人怎麼催繳延欠股款?▾
依第 142 條以書面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並聲明逾期失權;建議以存證信函送達。
Q8認股書記載錯誤怎麼處理?▾
筆誤可合意更正並雙方簽章;意思表示瑕疵可依民法第 88 條主張錯誤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認股書(公司法 139) | 投資意向書(民法磋商階段) |
|---|---|---|
| 法律效力 | 法定義務來源,簽署即生繳款義務 | 原則無強制履行效力,須回到契約解釋 |
| 撤回權 | 限於第 137 條第 4 款招股章程載明條款 | 原則上可撤回,依雙方約定 |
| 違反效果 | 第 142 條催告失權,可能負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 245-1 條締約上過失責任 |
| 證明形式 | 第 138 條法定應記載事項 + 簽名或蓋章 | 無法定格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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