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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39繳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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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9 條規定,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之義務,認股書是法定繳款義務來源。

Q · 認股書簽了可以反悔不繳錢嗎?

原則不行,除非招股章程載明撤回條款

依公司法第 139 條,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的法律義務。唯一的撤回空間在第 137 條第 4 款──招股章程必須事先載明「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得撤回」的聲明。沒寫就沒有撤回權。違反時發起人可依第 142 條走催告失權程序,認股人失權後仍可能負擔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卻是整個募集設立制度的咽喉。認股人在認股書上填了認股數和金額,簽了名或蓋了章,從那一刻起,繳錢就不是選擇題,而是法律義務。你不能反悔說「我只是先卡位」「我再想想」。認股書不是意向書,是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約行為。很多人以為認股和網購一樣可以七天鑑賞期退貨,錯。公司法沒有給認股人反悔的後門。唯一的例外寫在第137條第4款:招股章程上如果有載明「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得撤回」的聲明,那才有撤回的空間。否則,簽了就是簽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9 條規範募集設立中認股人的繳款義務。認股書一經填寫並簽名或蓋章,即構成獨立法定義務來源,無需另立合約。撤回權限制於第 137 條第 4 款的招股章程載明聲明,違反義務則進入第 142 條催告失權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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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認了股可以反悔不繳嗎?

原則上不行。依公司法第 139 條,認股人有照認股書繳納股款的法律義務。除非招股章程依第 137 條第 4 款載明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的條款,否則沒有法定退出機制。不繳的後果是被催告後失權(第 142 條),已認股份另募,發起人還可以向你求償損害。

Q2認股書上的金額寫錯了怎麼辦?

如果是單純筆誤(例如多寫一個零),雙方可以合意更正並在更正處簽章確認。但如果是發起人故意誘導你填寫錯誤金額,那涉及意思表示瑕疵,可依民法第 88 條主張錯誤撤銷。更正認股書時,原始版本不要丟掉,保留原件加上更正紀錄,才是完整的證據鏈。

Q3公司法第 139 條是什麼?

規定募集設立中認股人按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的法定義務,認股書為獨立義務來源不需另立合約。

Q4什麼是認股書?

募集設立中由發起人備置、認股人填寫並簽章的法定文件,記載認股數及金額,是法律義務的書面證據(第 138 條)。

Q5認股繳款義務什麼時候成立?

認股人在認股書上填寫認股數、金額並簽名或蓋章的那一刻起,繳款義務即成立,不待發起人另為承諾。

Q6什麼是募集設立?

發起人僅認購部分股份、其餘對外公開招募的公司設立方式,相對於發起人全部認購的發起設立。

Q7認股股款怎麼繳?

依認股書所載期限與金額,繳入發起人指定的銀行專戶,取得代收股款證明(第 134 條)作為憑證。

Q8認股後想反悔怎麼辦?

先查招股章程有無第 137 條第 4 款撤回條款;無則協商找替代認股人;若涉詐欺或重大錯誤,可依民法第 88、92 條主張撤銷。

Q9發起人怎麼催繳延欠股款?

依第 142 條書面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建議存證信函),聲明逾期失權,逾期後股份另募並可向認股人求償。

Q10認股書怎麼簽才有效?

認股書須符合第 138 條法定應記載事項,並由認股人本人簽名或蓋章;金額與股數不可空白,否則發起人催繳時恐遭抗辯。

Q11認股書 vs 投資意向書差在哪?

認股書是公司法明定的法定義務來源,簽署即生繳款義務;投資意向書原則上仍在磋商階段,無強制履行效力。

Q12公司法 139 vs 137 條第 4 款差別?

139 條建立繳款義務原則;137 條第 4 款是這個義務的唯一法定撤回出口,須在招股章程事先載明才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認股書(公司法 139)投資意向書(民法磋商階段)
法律效力法定義務來源,簽署即生繳款義務原則無強制履行效力,須回到契約解釋
撤回權限於第 137 條第 4 款招股章程載明條款原則上可撤回,依雙方約定
違反效果第 142 條催告失權,可能負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245-1 條締約上過失責任
證明形式第 138 條法定應記載事項 + 簽名或蓋章無法定格式要求

認股書(公司法 139)

法律效力
法定義務來源,簽署即生繳款義務
撤回權
限於第 137 條第 4 款招股章程載明條款
違反效果
第 142 條催告失權,可能負損害賠償
證明形式
第 138 條法定應記載事項 + 簽名或蓋章

投資意向書(民法磋商階段)

法律效力
原則無強制履行效力,須回到契約解釋
撤回權
原則上可撤回,依雙方約定
違反效果
依民法第 245-1 條締約上過失責任
證明形式
無法定格式要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63 条(設立時発行株式の払込み)
韓國상법 제305조(주식의 인수와 납입)
中國公司法第 27 條至第 28 條(股東出資義務)
德國AktG § 54(Hauptverpflichtung der Aktionäre:Einlagepflicht)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25-3(actions de numéraire libérées)
美國MBCA § 6.21(Issuance of shares)/ DGCL § 162(Liability of stockhold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董事就任後,應將章程所定當選資格應有股份之股票,交由監察人於公司中保存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認股人延欠第一次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   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0550705 全文修正)

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之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董事就任後,應將章程所定當選資格應有股份之股票,交由監察人於公司中保存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認股人延欠第一次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   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0550705 全文修正)

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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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39 條規定:「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之義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