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7 條
- 1.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 2.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3.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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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 條要求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資本額,必須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設立有 30 日寬限,變更登記須先簽證。
Q · 開公司的資本額為什麼一定要會計師簽證?
依公司法第 7 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 30 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變更登記資本額則必須「先」經簽證才能申請,無 30 日寬限期。設立登記漏交簽證文件,依第 10 條第 4 款,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白話解讀
台灣曾經有一段時間,「借錢驗資」幾乎是公開的秘密。你想開一家資本額五百萬的公司,實際上只有五十萬,找代辦業者借四百五十萬放進帳戶,拿到驗資證明後馬上還掉。公司法第7條就是卡在這個環節的守門人。它要求公司設立時的資本額必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2011年修法前,這份文件必須在申請登記「之前」就準備好。修法後,你有一個30天的緩衝期:可以先申請登記,再在30天內補交會計師簽證文件。這個改變讓創業門檻降低了不少,但守門人本身沒有離開。如果你30天內沒交,公司法第10條第4款直接給主管機關一個理由命令解散你的公司。這條的第三項把查核簽證的具體辦法授權給經濟部去訂,所以實際操作細節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 條為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制度之核心條文,規定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之資本額均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設立登記給予 30 日緩衝補件期,變更登記則無寬限,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具體查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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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資本額一定要會計師簽證嗎?▾
依公司法第 7 條,設立登記與變更登記之資本額均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設立登記有 30 日寬限期。
Q2資本額簽證沒做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10 條第 4 款,設立登記後 30 日內未檢送會計師簽證文件,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公司。
Q3設立和增資的簽證時程一樣嗎?▾
不一樣。設立登記可在登記後 30 日內補交簽證;變更登記必須「先」取得簽證才能申請,無寬限期。
Q4資本額簽證費用多少?▾
依資本額規模與公司複雜度,實務行情約新台幣 5,000 元至 20,000 元起跳。
Q5可以找代辦驗資嗎?▾
代辦借資涉及公司法第 9 條虛偽資本罪,最重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絕對禁止。
Q6會計師簽證查核辦法在哪裡?▾
依公司法第 7 條第 3 項授權,具體辦法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由經濟部訂定。
Q7收到主管機關催繳函該怎麼辦?▾
依第 10 條第 4 款但書,在主管機關正式命令解散前補交簽證文件,可避免解散處分。
Q8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也要簽證嗎?▾
依公司法第 371 條準用第 7 條相關規定,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營運資金亦須會計師簽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tup_registration | change_registration |
|---|---|---|
| 簽證時程 | 申請時或設立登記後 30 日內補交 | 必須「先」取得簽證再申請,無寬限期 |
| 逾期後果 | 第 10 條第 4 款,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 申請直接被退件,登記不通過 |
| 補救空間 | 命令解散前可補交(第 10 條第 4 款但書) | 重新送件並補齊簽證文件 |
| 法源條項 | 公司法第 7 條第 1 項 | 公司法第 7 條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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