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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簽證之文件。
  2.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簽證。
  3. 前二項查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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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家公司要申請設立,或是在設立後三十天內要申請變更資本額,就必須找會計師來查核並簽證相關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會定出具體的查核簽證辦法。 舉個例子,如果小明要開一家公司,他需要先確定公司的資本額,然後找會計師來查核相關文件,確認資本額的正確性,並簽證相關文件。如果小明在公司成立後三十天內想要變更資本額,他也需要先找會計師查核簽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