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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2.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 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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