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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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 條要求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資本額,必須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設立有 30 日寬限,變更登記須先簽證。
Q · 開公司的資本額為什麼一定要會計師簽證?
公司法第 7 條要求資本額由會計師簽證
依公司法第 7 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 30 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變更登記資本額則必須「先」經簽證才能申請,無 30 日寬限期。設立登記漏交簽證文件,依第 10 條第 4 款,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深度解讀
台灣曾經有一段時間,「借錢驗資」幾乎是公開的秘密。你想開一家資本額五百萬的公司,實際上只有五十萬,找代辦業者借四百五十萬放進帳戶,拿到驗資證明後馬上還掉。公司法第7條就是卡在這個環節的守門人。它要求公司設立時的資本額必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2011年修法前,這份文件必須在申請登記「之前」就準備好。修法後,你有一個30天的緩衝期:可以先申請登記,再在30天內補交會計師簽證文件。這個改變讓創業門檻降低了不少,但守門人本身沒有離開。如果你30天內沒交,公司法第10條第4款直接給主管機關一個理由命令解散你的公司。這條的第三項把查核簽證的具體辦法授權給經濟部去訂,所以實際操作細節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設立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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