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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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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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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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710115 制定)
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0800117 修正)
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有較嚴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按本法係就一般商品之標示所為之規範,至食品衛生管理法、藥物藥商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對於特定商品之標示,均有特別規定,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旨,該等法律自應優先本法而適用。爰將現行條文修正為「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以明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0920606 全文修正)
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本法與其他法律適用之順序。 二、「其他法律有較嚴之規定」易生語意不明之爭議,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用語,修正本條文。 三、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光碟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商標法第二十六條;專利法第七十九條;菸害防制法第七條、第八條;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植物種苗法第三十三條;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農藥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飼料管理法第十四條;肥料管理法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等;度量衡法第四十五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五條、藥事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之一;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之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一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等。
(1110503 全文修正)
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按本法係就一般商品之標示所為之規範,至食品衛生管理法、藥物藥商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對於特定商品之標示,均有特別規定,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旨,該等法律自應優先本法而適用。爰將現行條文修正為「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以明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一、修正本法與其他法律適用之順序。 二、「其他法律有較嚴之規定」易生語意不明之爭議,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用語,修正本條文。 三、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光碟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商標法第二十六條;專利法第七十九條;菸害防制法第七條、第八條;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植物種苗法第三十三條;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農藥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飼料管理法第十四條;肥料管理法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等;度量衡法第四十五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五條、藥事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之一;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之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一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等。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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