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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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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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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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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5

(0211125 制定)

商品之檢驗,應於輸出國外或由國外輸入之地點行之,但有特殊情形經所在地商會之請求,得就集散市場行之。

(0540514 全文修正)

輸出輸入國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應依本法執行之。

(0590821 修正)

輸出、輸入國境或過境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應依本法執行之。

立法理由就原條文添加「或過境之」字樣,以防止可能由船舶過境寄碇時,所載動植物或其產品有疫病蟲害之傳佈。

(0901004 全文修正)

下列商品,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電腦、家電及通訊商品之科技發展趨勢,公告商品品目,於檢驗範圍可能有所疏漏,爰將第一項修正增列「種類」,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因本條屬強制性檢驗,乃將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特約檢驗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0960614 修正)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立法理由一、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   二、為求明確,並精簡法條用語,爰於第一款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125 制定)

商品之檢驗,應於輸出國外或由國外輸入之地點行之,但有特殊情形經所在地商會之請求,得就集散市場行之。

(0540514 全文修正)

輸出輸入國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應依本法執行之。

(0590821 修正)

就原條文添加「或過境之」字樣,以防止可能由船舶過境寄碇時,所載動植物或其產品有疫病蟲害之傳佈。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電腦、家電及通訊商品之科技發展趨勢,公告商品品目,於檢驗範圍可能有所疏漏,爰將第一項修正增列「種類」,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因本條屬強制性檢驗,乃將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特約檢驗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0960614 修正)

一、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   二、為求明確,並精簡法條用語,爰於第一款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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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3 條規定:「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