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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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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檢定合格、未重新申請檢定合格或屆滿最長使用期限之度量衡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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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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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檢定合格、未重新申請檢定合格或屆滿最長使用期限之度量衡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三、罰鍰額度係參酌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予以修正,並考量民國七十三年至八十九年物價上升指數酌予提高。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三、罰鍰額度係參酌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予以修正,並考量民國七十三年至八十九年物價上升指數酌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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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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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52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檢定合格、未重新申請檢定合格或屆滿最長使用期限之度量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