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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檢定合格、未重新申請檢定合格或屆滿最長使用期限之度量衡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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