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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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