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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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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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度量衡法 第 20 條條文
- 度量衡法 第 21 條條文
- 度量衡法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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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