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修正移列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之處罰則係新增,明定於第二款。 三、罰鍰額度係參酌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予以修正,並考量民國七十三年至八十九年物價上升指數酌予提高。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修正移列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之處罰則係新增,明定於第二款。 三、罰鍰額度係參酌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予以修正,並考量民國七十三年至八十九年物價上升指數酌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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