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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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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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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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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修正移列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之處罰則係新增,明定於第二款。   三、罰鍰額度係參酌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予以修正,並考量民國七十三年至八十九年物價上升指數酌予提高。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修正移列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之處罰則係新增,明定於第二款。   三、罰鍰額度係參酌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予以修正,並考量民國七十三年至八十九年物價上升指數酌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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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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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度量衡法第 53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