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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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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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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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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本條除就原條文第十八條拒絕接受檢查者訂定其處罰依據外,並就與拒絕檢查之違法行為相當之拒絕調查、查察者應配合回收卻規避、拒絕者,予以增列規範。   三、罰鍰額度係參酌原條文之罰鍰額度,並考量民國七十三年至八十九年物價上升指數酌予提高。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本條除就原條文第十八條拒絕接受檢查者訂定其處罰依據外,並就與拒絕檢查之違法行為相當之拒絕調查、查察者應配合回收卻規避、拒絕者,予以增列規範。   三、罰鍰額度係參酌原條文之罰鍰額度,並考量民國七十三年至八十九年物價上升指數酌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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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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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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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度量衡法第 54 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度量衡法第 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