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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3 條(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土地私有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2.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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