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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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二、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 罰鍰名詞
- 第七十八條第四款條文
-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復名詞
- 水利法 第 63-3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78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78-1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78-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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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