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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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二、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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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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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920107 增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圳路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壞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者。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者。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者。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三增訂,增訂罰則。
(1100507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圳路。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立法理由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及說明四。
(1121110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二、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第六十三條之三刪除,且關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禁止行為及相關罰則,農水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已有明文,爰刪除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之處罰規定。 二、其餘款次配合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三增訂,增訂罰則。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及說明四。
一、配合原第六十三條之三刪除,且關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禁止行為及相關罰則,農水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已有明文,爰刪除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之處罰規定。 二、其餘款次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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