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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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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水利法第92-5條的規定,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看到該條規定了違反三項情形將會受到罰鍰處罰。以第一項來說,如果違反第63條之3第1項第5款規定,即採取或堆置土石,將會處以罰鍰。依照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決,有說明違反於山坡地採取、堆積土石的情形,因此可以對第一項進行相應的解釋和適用。對於第二項和第三項情形,則需要參考第63條之5第2項及第54條之1第2項的規定內容,並結合相關法律文件進行詳細解釋和適用。

立法沿革 3

(0920107 增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圍築魚塭、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者。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或堰壩及水庫蓄水管理機關許可施設建造物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十四條之一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之增訂,增訂罰則。

(1100507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立法理由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及說明四。

(1121110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有關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之處罰規定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三說明一。   二、其餘依違反規定之條次順序修正款次,爰將第三款移列第一款。

(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十四條之一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之增訂,增訂罰則。

(1100507 修正)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及說明四。

(1121110 修正)

一、第一款有關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之處罰規定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三說明一。   二、其餘依違反規定之條次順序修正款次,爰將第三款移列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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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92-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9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9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