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2-5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水利法第92-5條的規定,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看到該條規定了違反三項情形將會受到罰鍰處罰。以第一項來說,如果違反第63條之3第1項第5款規定,即採取或堆置土石,將會處以罰鍰。依照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決,有說明違反於山坡地採取、堆積土石的情形,因此可以對第一項進行相應的解釋和適用。對於第二項和第三項情形,則需要參考第63條之5第2項及第54條之1第2項的規定內容,並結合相關法律文件進行詳細解釋和適用。
立法沿革 3 版
(0920107 增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圍築魚塭、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者。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或堰壩及水庫蓄水管理機關許可施設建造物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十四條之一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之增訂,增訂罰則。
(1100507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立法理由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及說明四。
(1121110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有關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之處罰規定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三說明一。 二、其餘依違反規定之條次順序修正款次,爰將第三款移列第一款。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十四條之一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之增訂,增訂罰則。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及說明四。
一、第一款有關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之處罰規定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三說明一。 二、其餘依違反規定之條次順序修正款次,爰將第三款移列第一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