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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9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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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深度解讀

對於水利法第92-5條的規定,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看到該條規定了違反三項情形將會受到罰鍰處罰。以第一項來說,如果違反第63條之3第1項第5款規定,即採取或堆置土石,將會處以罰鍰。依照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決,有說明違反於山坡地採取、堆積土石的情形,因此可以對第一項進行相應的解釋和適用。對於第二項和第三項情形,則需要參考第63條之5第2項及第54條之1第2項的規定內容,並結合相關法律文件進行詳細解釋和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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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92-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9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9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