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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9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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