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應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及其他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及其他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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