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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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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及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業務。 前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之蒐集,需以多層次細部蒐集程序處理者,各項細部蒐集程序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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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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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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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第 14 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及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