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相關費率者,依其規定計算;無相關費率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關係人屬公用事業者,交易價格應報請本部備查。 二、關係人非屬公用事業,由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關係人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公用天然氣事業收受關係人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前項關係人交易,如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從上述所引用的法條來看,這是有關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關係人間交易的計價準則。根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第6條,如果交易涉及到公用事業者與非公用事業者之間的相互提供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則應依照法規進行計算。如果交易價格沒有相關費率的規定,則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如果關係人是公用事業者,則交易價格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如果關係人不是公用事業者,則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包括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公用天然氣事業收受關係人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另外,如果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則應依其規定辦理。這些準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用天然氣事業之間的交易是公平合理的,並且符合相關費率的規定。這些都是為了保障公用事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然而,因為本人在法學方面缺乏具體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釐清和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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