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應分離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公用天然氣事業同時經營獨占與非獨占用戶者,其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再行分離。 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之各項目,應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個體會計之各項目相同,其金額則應與個體會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之金額調節相符。 公用天然氣事業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需與其公用天然氣事業整體之會計資料一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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