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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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使用說明書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 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使用數量、種類、區位,不符第五條或第八條之規定。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效率,不符第七條或第九條之規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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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條或第八條條文
- 第七條或第九條條文
-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5 條條文
-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7 條條文
-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8 條條文
-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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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