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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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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使用說明書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 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使用數量、種類、區位,不符第五條或第八條之規定。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效率,不符第七條或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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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 12 條規定:「能源使用說明書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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