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放射性廢料分為高放射性廢料及低放射性廢料二種: 一、高放射性廢料: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留物,或含釋放阿伐之超鈾放射性核種其每公克之活度在三千七百貝克以上者。 二、低放射性廢料:除前款以外之所有放射性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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