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理之。
根據上述法律文件,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的第4條中提到,本辦法所稱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理。這條法條表明了放射性廢料管理的主管機關及其業務範圍。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負責放射性廢料管理相關業務,包括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運送與最終處置等相關作業之安全。這顯示了該法條對於管理機關和其業務範圍有明確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