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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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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八條或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0 條規定,對於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法的情況,除了處罰實際行為人之外,對法人或自然人也可科以罰金。依照相關判決,針對法人或自然人的罰金應依照所得利益加以酌量,如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加重罰金範圍。 參考資料: -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中華民國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八條或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明確規範負責人亦應負連帶責任。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罰金名詞
(0910104 制定)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明確規範負責人亦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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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0 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八條或前條之罪者,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