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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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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不遵行主管機關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停止作業命令。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經令其停止添加或回收而不從。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命令為一定之處理。 四、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設施清理計畫或未依期限完成清理,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出計畫或完成清理,屆期仍未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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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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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停止作業命令。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經令其停止添加或回收而不從。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命令為一定之處理。   四、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設施清理計畫或未依期限完成清理,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出計畫或完成清理,屆期仍未遵行。

立法理由為使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命令得以確實被遵行,以保護大眾安全,爰於第一款至第四款明定違反主管機關依各相關條文所為之命令者,均處以刑罰制裁。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0910104 制定)

為使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命令得以確實被遵行,以保護大眾安全,爰於第一款至第四款明定違反主管機關依各相關條文所為之命令者,均處以刑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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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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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不遵行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