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貨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二、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變更載重登記之小貨車,不得超過登記之載重限制。 三、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 四、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五、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二點八五公尺。 六、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得超出車身以外。 七、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 除前項第三款之情形外,車身欄板應扣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