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9條規定貨車裝載的7款限制,違規裝載肇事時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害人求償時過失被推定。
Q · 貨車超載或超高出事,後面被害的人怎麼求償?
對方違反第79條即推定過失,舉證翻轉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9條,貨車裝載有重量、寬度、高度、後伸長度等7款限制。若違規裝載肇事,因本條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主張對方過失推定,不必正面證明對方「不小心」,只需證明損害與違規間的因果關係,舉證負擔大幅降低。
車前面是一台砂石車,後輪沾的泥土像水滴一樣噴。你下意識拉開距離。第 79 條就是寫給這個畫面的。它把貨車裝載拆成 7 條規則:不超過核定總重量、不超過橋樑載重、後伸不超過車輛全長 30%、寬度不超車身、大型車總高 4 公尺、小型車總高 2.85 公尺、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載砂石土方除非合規。每一款背後都是國道翻車事故、橋樑斷裂、隧道塞死的歷史。這條真正的影響不在司機,在後面跟著的你。違規裝載的車一旦發生事故,依交通部裁決基準和最高法院判例,肇事責任會明顯偏向違規方,乘客或路人的求償基礎變得很穩。第 7 款是 2010 年代砂石車事故頻傳後加上的,明文限制傾卸框式大貨車載砂石土方的條件,這不只是行政規定,是大型車侵權訴訟中認定「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關鍵條款(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9條為貨車裝載的技術性管制規範,列舉7款裝載限制:不超核定總重量與橋樑載重、變更登記小貨車載重上限、後伸不超車長30%並懸掛危險標識、寬度不超車身、大型車高4公尺小型車高2.85公尺、貨櫃須有聯鎖裝置且不超車身、不符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載砂石土方。
關係很大。你在路上隨時可能跟在違規裝載的貨車後面。一旦事故發生,對方違反第79條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民法第184條第2項),你只要證明損害與違規有因果關係,過失即被推定。行車紀錄器是你最好的保險。
核定總重量寫在行照上,含車重與最大載重,第1款不得超過。冰箱、洗衣機、書籍意外地重,750公斤小貨車搬三房家具一趟一定超載,寧可分兩趟,省下罰款與肇事風險。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損害者推定有過失。判準是該法目的是否在保護特定群體免於危險。第79條的重量、寬度、高度限制正是為保護其他用路人與橋樑,故實務一致認定屬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貨車超載可處4,000至9,000元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
規範貨車裝載的7款技術限制,含重量、寬度、高度、後伸、貨櫃與砂石土方限制,是貨車裝載合規的核心條文。
車廂可液壓傾卸的大貨車,常用於載運砂石土方,第7款限制不符規定者不得載運砂石土方。
違反以保護特定群體免於危險為立法目的的法規,如第79條,違反並致損害者依民法184條第2項推定過失。
現場拍照保全裝載狀態→報警要求載明違規→調行車紀錄器→主張對方違反第79條(民法184條第2項)舉證翻轉。
整體物品後伸不得超過車輛全長30%,超過須依第80條申請臨時通行證並懸掛危險標識。
配合過磅或檢驗,現場勿爭執;收到罰單檢視地磅誤差與車型核定差異是否有申訴空間。
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現場照片與警方現場圖載明的裝載狀態,是違規成立的核心證據。
兩者都屬第79條違規且都觸發過失推定;實際責任輕重看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非單看款別。
| 款次 | 限制項目 | 標準 |
|---|---|---|
| 第1款 | 總重量 | 不超核定總重量/橋樑載重限制 |
| 第3款 | 後伸長度 | 不超車輛全長30%,並懸掛危險標識 |
| 第4款 | 寬度 | 不得超過車身 |
| 第5款 | 高度 | 大型車4公尺/小型車2.85公尺 |
| 第6款 | 貨櫃 | 須有聯鎖裝置且不超車身 |
| 第7款 | 砂石土方 | 不符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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