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8 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債權,得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所得之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前條第二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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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8 條讓船員薪資優先權可追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全部運費,不限於最後一趟航次,突破第 27 條的航次限制。
Q · 被欠薪跨好幾趟航次,船員只能追最後一趟運費嗎?
依海商法第 28 條,船員(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債權)的薪資優先權可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所得之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第 27 條第 2 款僅限該次航行運費的限制。關鍵在僱傭契約是否同一份:契約期內不論跑了幾趟,前面航次的運費都在追索範圍,這是船員相對於一般債權人的特別保護。
白話解讀
船員在海上工作六個月,每次靠岸老闆都說「下次一起結」。這種事在全球航運業屢見不鮮。問題來了:如果老闆最後真的跑路,船員能追的運費有範圍限制嗎?依第 27 條,一般海事優先權只能追「該次航行期內」的運費。六個月的欠薪如果只能咬最後一趟的運費,根本不夠填。這條專門為船員鬆綁:你的薪資債權可以追「同一僱傭契約期內」的全部運費,不管有幾趟航行。老闆前面五趟收的運費還在他帳戶裡?你都能追。這不是技術性條款,這是立法者看懂航運業實務後特地給船員開的後門。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28 條為船員薪資海事優先權的標的擴張規定:將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船員薪資債權追索範圍,由「該次航行運費」擴張至「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全部運費」,突破第 27 條第 2 款的航次封閉原則,是大陸法系海商法對海上勞動者的集中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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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28 條在規定什麼?▾
船員薪資債權可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第 27 條只能追該次航行運費的限制。
Q2船員被欠薪能追幾趟運費?▾
只要在同一份僱傭契約期內,期間所有航次的運費都在追索範圍,不是只能咬最後一趟。
Q3船員薪資優先權多久消滅?▾
依第 32 條,自離職之日起 1 年消滅(一般海事優先權自債權發生日起算,船員薪資是離職日起算的時效紅利)。
Q4船東登記在海外,台灣告得到嗎?▾
只要船舶進台灣港口,台灣法院即可依海商法扣押船舶與運費,是外籍船員在台討薪的關鍵路徑。
Q5運費怎麼查?船東會主動交嗎?▾
不會。可透過航港局進出港紀錄、港務公司靠泊紀錄、貨主付款紀錄查證,並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Q6船員討薪和一般勞工有什麼不同?▾
一般勞工靠勞基法與工資墊償基金,船員多一層海事優先權,可扣押船舶、運費、保險金,回收率較高。
Q7第 28 條和第 27 條差在哪?▾
第 27 條限制優先權標的為該次航行運費,第 28 條是針對船員薪資的例外,擴張到全僱傭契約期運費。
Q8假扣押運費什麼時機最有效?▾
船舶即將靠港、運費剛入帳尚未被船東挪用時聲請,命中率最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aman | land_worker |
|---|---|---|
| 保護依據 | 海商法海事優先權 + 船員法 | 勞基法 + 工資墊償基金 |
| 可扣押標的 | 船舶、運費、保險金、共損分擔 | 雇主一般財產 |
| 運費追索範圍 | 同一僱傭契約期全部運費(第 28 條) | 不適用 |
| 時效起算 | 離職日起 1 年(第 32 條) | 工資請求權 5 年 |
| 跨國執行 | 船進港即可於船籍地外扣押 | 受地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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