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債權,得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所得之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前條第二款之限制。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8 條讓船員薪資優先權可追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全部運費,不限於最後一趟航次,突破第 27 條的航次限制。
Q · 被欠薪跨好幾趟航次,船員只能追最後一趟運費嗎?
不只。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全部運費都能追
依海商法第 28 條,船員(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債權)的薪資優先權可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所得之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第 27 條第 2 款僅限該次航行運費的限制。關鍵在僱傭契約是否同一份:契約期內不論跑了幾趟,前面航次的運費都在追索範圍,這是船員相對於一般債權人的特別保護。
船員在海上工作六個月,每次靠岸老闆都說「下次一起結」。這種事在全球航運業屢見不鮮。問題來了:如果老闆最後真的跑路,船員能追的運費有範圍限制嗎?依第 27 條,一般海事優先權只能追「該次航行期內」的運費。六個月的欠薪如果只能咬最後一趟的運費,根本不夠填。這條專門為船員鬆綁:你的薪資債權可以追「同一僱傭契約期內」的全部運費,不管有幾趟航行。老闆前面五趟收的運費還在他帳戶裡?你都能追。這不是技術性條款,這是立法者看懂航運業實務後特地給船員開的後門。
海商法第 28 條為船員薪資海事優先權的標的擴張規定:將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船員薪資債權追索範圍,由「該次航行運費」擴張至「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全部運費」,突破第 27 條第 2 款的航次封閉原則,是大陸法系海商法對海上勞動者的集中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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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還在同一個僱傭契約期內,六個月期間所有船次的運費都在追索範圍內,不管是第一趟還是最後一趟。關鍵在僱傭契約是同一份,中間若正式離職再受僱會被拆成兩個契約期。保留含續約條款的契約正本,因為口頭續約難以舉證,契約期長短直接決定可追運費上限。
普通勞工靠勞基法和工資墊償基金,船員多一層海事優先權,可扣押船舶、運費、保險金、共損分擔,且第28條讓追索範圍擴張到全僱傭契約期運費。只要船進台灣港口,即使船東登記海外,台灣法院仍可依海商法扣押,這是外籍船員在台討薪的關鍵路徑。
不會。但航港局有進出港紀錄、港務公司有靠泊費用紀錄、貨主有運費付款紀錄。委託律師向三方發函調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比自己零散取證有效得多。
船員薪資債權可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第 27 條只能追該次航行運費的限制。
第 27 條限制優先權標的為該次航行運費,第 28 條是船員薪資的例外,擴張到全僱傭契約期運費。
船員與船東之同一份僱傭契約的起迄期間;中間若正式離職再受僱會拆成兩個契約期,直接影響可追運費上限。
海事優先權位次優先於船舶抵押權,船員薪資又屬第 24 條第 1 款第一順位。
保留僱傭契約確認起迄日 → 調取各航次運費紀錄 → 船舶靠港時聲請假扣押全契約期運費 → 必要時跨國扣押。
以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各航次運費總和為上限,再與欠薪金額比對取較低者。
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
航港局進出港紀錄、港務公司靠泊紀錄、貨主付款紀錄,並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民訴 344)。
船員多一層海事優先權可扣押船舶運費,追索範圍擴張到全契約期;陸地勞工靠勞基法與工資墊償基金。
| 比較面向 | seaman | land_worker |
|---|---|---|
| 保護依據 | 海商法海事優先權 + 船員法 | 勞基法 + 工資墊償基金 |
| 可扣押標的 | 船舶、運費、保險金、共損分擔 | 雇主一般財產 |
| 運費追索範圍 | 同一僱傭契約期全部運費(第 28 條) | 不適用 |
| 時效起算 | 離職日起 1 年(第 32 條) | 工資請求權 5 年 |
| 跨國執行 | 船進港即可於船籍地外扣押 | 受地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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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物如左。 一、船舶,船具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海期內之運費。 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海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五、船舶所有人,在航海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或撈救,所應得之報酬。
不屬於同次航行之優先債權,其後次航行之優先債權,先於前次航行之優先債權。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債權,得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所得之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前條第二款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
依前條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物如左。 一、船舶,船具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海期內之運費。 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海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五、船舶所有人,在航海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或撈救,所應得之報酬。
不屬於同次航行之優先債權,其後次航行之優先債權,先於前次航行之優先債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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