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28

快速跳轉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債權,得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所得之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前條第二款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8 條讓船員薪資優先權可追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全部運費,不限於最後一趟航次,突破第 27 條的航次限制。

Q · 被欠薪跨好幾趟航次,船員只能追最後一趟運費嗎?

不只。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全部運費都能追

依海商法第 28 條,船員(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債權)的薪資優先權可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所得之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第 27 條第 2 款僅限該次航行運費的限制。關鍵在僱傭契約是否同一份:契約期內不論跑了幾趟,前面航次的運費都在追索範圍,這是船員相對於一般債權人的特別保護。

白話解讀

船員在海上工作六個月,每次靠岸老闆都說「下次一起結」。這種事在全球航運業屢見不鮮。問題來了:如果老闆最後真的跑路,船員能追的運費有範圍限制嗎?依第 27 條,一般海事優先權只能追「該次航行期內」的運費。六個月的欠薪如果只能咬最後一趟的運費,根本不夠填。這條專門為船員鬆綁:你的薪資債權可以追「同一僱傭契約期內」的全部運費,不管有幾趟航行。老闆前面五趟收的運費還在他帳戶裡?你都能追。這不是技術性條款,這是立法者看懂航運業實務後特地給船員開的後門。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28 條為船員薪資海事優先權的標的擴張規定:將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船員薪資債權追索範圍,由「該次航行運費」擴張至「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全部運費」,突破第 27 條第 2 款的航次封閉原則,是大陸法系海商法對海上勞動者的集中保護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欠薪六個月,能追多久以前的運費?

只要還在同一個僱傭契約期內,六個月期間所有船次的運費都在追索範圍內,不管是第一趟還是最後一趟。關鍵在僱傭契約是同一份,中間若正式離職再受僱會被拆成兩個契約期。保留含續約條款的契約正本,因為口頭續約難以舉證,契約期長短直接決定可追運費上限。

Q2船員和普通勞工討薪哪裡不一樣?

普通勞工靠勞基法和工資墊償基金,船員多一層海事優先權,可扣押船舶、運費、保險金、共損分擔,且第28條讓追索範圍擴張到全僱傭契約期運費。只要船進台灣港口,即使船東登記海外,台灣法院仍可依海商法扣押,這是外籍船員在台討薪的關鍵路徑。

Q3運費怎麼查?船東會自己交出來嗎?

不會。但航港局有進出港紀錄、港務公司有靠泊費用紀錄、貨主有運費付款紀錄。委託律師向三方發函調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比自己零散取證有效得多。

Q4海商法第 28 條是什麼?

船員薪資債權可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第 27 條只能追該次航行運費的限制。

Q5第 28 條和第 27 條差在哪?

第 27 條限制優先權標的為該次航行運費,第 28 條是船員薪資的例外,擴張到全僱傭契約期運費。

Q6什麼叫同一僱傭契約期?

船員與船東之同一份僱傭契約的起迄期間;中間若正式離職再受僱會拆成兩個契約期,直接影響可追運費上限。

Q7海事優先權和船舶抵押權誰優先?

海事優先權位次優先於船舶抵押權,船員薪資又屬第 24 條第 1 款第一順位。

Q8船員被欠薪怎麼追運費?

保留僱傭契約確認起迄日 → 調取各航次運費紀錄 → 船舶靠港時聲請假扣押全契約期運費 → 必要時跨國扣押。

Q9可追運費金額怎麼算?

以同一僱傭契約期內各航次運費總和為上限,再與欠薪金額比對取較低者。

Q10聲請扣押運費要多少錢?

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

Q11運費紀錄怎麼證明?

航港局進出港紀錄、港務公司靠泊紀錄、貨主付款紀錄,並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民訴 344)。

Q12船員討薪 vs 陸地勞工討薪差在哪?

船員多一層海事優先權可扣押船舶運費,追索範圍擴張到全契約期;陸地勞工靠勞基法與工資墊償基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amanland_worker
保護依據海商法海事優先權 + 船員法勞基法 + 工資墊償基金
可扣押標的船舶、運費、保險金、共損分擔雇主一般財產
運費追索範圍同一僱傭契約期全部運費(第 28 條)不適用
時效起算離職日起 1 年(第 32 條)工資請求權 5 年
跨國執行船進港即可於船籍地外扣押受地域限制

seaman

保護依據
海商法海事優先權 + 船員法
可扣押標的
船舶、運費、保險金、共損分擔
運費追索範圍
同一僱傭契約期全部運費(第 28 條)
時效起算
離職日起 1 年(第 32 條)
跨國執行
船進港即可於船籍地外扣押

land_worker

保護依據
勞基法 + 工資墊償基金
可扣押標的
雇主一般財產
運費追索範圍
不適用
時效起算
工資請求權 5 年
跨國執行
受地域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第842条(船舶先取特権/船員給料債権)
韓國상법 제777조(선박우선특권 — 선원 임금)
中國海商法第22条(船舶优先权 — 船员工资优先受偿)
德國§ 596 HGB(Schiffsgläubigerrechte — Heuerforderungen)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114-8(privilèges maritimes — salaires de l'équipage)
美國46 U.S.C. § 31342 + seamen's wage preference(Maritime Lien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依前條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物如左。   一、船舶,船具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海期內之運費。   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海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五、船舶所有人,在航海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或撈救,所應得之報酬。

(0510713 全文修正)

不屬於同次航行之優先債權,其後次航行之優先債權,先於前次航行之優先債權。

(0880622 全文修正)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債權,得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所得之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前條第二款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

(0181224 制定)

依前條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物如左。   一、船舶,船具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海期內之運費。   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海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五、船舶所有人,在航海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或撈救,所應得之報酬。

(0510713 全文修正)

不屬於同次航行之優先債權,其後次航行之優先債權,先於前次航行之優先債權。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28 條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債權,得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所得之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前條第二款之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