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9 條
- 1.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位次依第二十四條各款之規定。
- 2.一款中有數債權者,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 3.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債權,如有二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其發生在後者優先受償。救助報酬之發生應以施救行為完成時為準。
- 4.共同海損之分擔,應以共同海損行為發生之時為準。
- 5.因同一事變所發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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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9 條規定同次航行海事優先權位次依第 24 條款次排列,同款比例受償,救助與共損同種類者後發生優先。
Q · 船被拍賣了,多個債權人怎麼決定誰先拿錢?
依海商法第 29 條,同次航行產生的多個海事優先權,先依第 24 條五款的固定順序排隊(船員薪資、人身傷亡、救助與共損、侵權、港埠費),同一款內部不分先後比例受償。但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救助報酬、共損分擔,同類有數筆時「後發生者優先」;救助以施救完成時、共損以共損行為發生時為準。同一事變所生的各款債權則視為同時發生,一起比例分配。
白話解讀
法院一聲令下把船拍賣了,十個債權人擠在法庭外等分錢。拍賣所得不夠分的情況才是常態。誰先拿、誰比例分、同款怎麼排、同一事變算不算同時發生,這條就是那張分配規則。同次航行產生的多個海事優先權,第一層按第 24 條的款次排(船員薪資、人身傷亡、救助和共損、侵權、港埠費),順序是固定的。同一款內部,多個債權人不分先後比例受償。但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個反直覺規則:救助報酬、共損分擔這些,如果同類型有好幾個,後發生的優先。救助報酬以施救完成時為準,共損以共損行為發生時為準。同一個事變(一場風暴、一次碰撞)生出的所有優先權,視為同時發生,一起比例分。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29 條為同次航行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分配規範,確立三項規則:其一,位次依第 24 條各款款次排列;其二,同一款內數債權不分先後比例受償;其三,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救助報酬與共同海損分擔,同種類者後發生優先,並以施救完成時、共損行為發生時為基準時點,且同一事變所生各款債權視為同時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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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舶拍賣所得不夠分時,海事優先權誰先受償?▾
依海商法第 29 條準用第 24 條款次,按船員薪資、人身傷亡、救助與共損、侵權、港埠費的固定順序排隊,同款內部比例受償。
Q2什麼叫「同一事變」視為同時發生?▾
同一次碰撞、颱風或擱淺生出的各款債權,不論結算時間差幾天,一律視為同時發生,一起比例分配,不依細微時間先後排序。
Q3為什麼救助報酬後發生的反而優先?▾
為鼓勵繼續救援扣押中的船舶。若先救助者排前面,後續無人願意施救,故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讓後發生者優先。
Q4救助報酬的位次基準時點怎麼認定?▾
以施救行為完成時為準,共同海損分擔則以共損行為發生時為準,實務上需海巡或港務紀錄佐證時點。
Q5海事優先權位次可以當事人約定變更嗎?▾
不可。位次為法定,不容當事人以契約變更,這是分配表異議審查的核心判準。
Q6同次航行與不同航行的位次規則一樣嗎?▾
不一樣。同次航行依本條(第 29 條)依款次排,不同航行依第 30 條後次航行優先於前次航行。
Q7債權人申報海事優先權要注意什麼?▾
要精確標註依據第 24 條第幾款,籠統寫「海事債權」會喪失位次優勢,款次歸類錯誤可聲明異議。
Q8海事優先權多久會消滅?▾
依海商法第 32 條,自債權發生日起 1 年消滅,逾期降為普通債權,位次掉到擔保物權之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ame_act_29 | diff_voyage_30 |
|---|---|---|
| 排序依據 | 同次航行依第 24 條款次 | 不同航行後次優先於前次 |
| 同款內部 | 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 不適用(以航行批次先後為主) |
| 第 3 款特例 | 救助/共損後發生者優先 | 不涉及 |
| 同一事變 | 視為同時發生比例分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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