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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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政機關於下列情形,得會同交通、環保、地政、水土保持、水利、消防及警察等機關辦理實地勘查: 一、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審查籌設許可申請案。 二、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查許可證核發申請案。 三、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審查土地面積增減或該增減涉及土地用途或權利變更申請案。 四、於颱風及防汛期間辦理宣導訪查。
- 2.航政機關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實地勘查時,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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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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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可證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條文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條文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條文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條文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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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