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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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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之航空器,如發現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合者,民航局應撤銷其登記,並令繳還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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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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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420519 制定)

外籍民用航空器,非經交通部特許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或降落。

(0621221 全文修正)

登記證書失效時,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外,民航局應即註銷其登記。

(0861216 全文修正)

已登記之航空器,如發現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合者,民航局應撤銷其登記,並令繳還登記證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依原第十五條修正,配合第十條第二項之修正,將「或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修正為「第十條或第十一條」。

(0420519 制定)

外籍民用航空器,非經交通部特許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或降落。

(0621221 全文修正)

登記證書失效時,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外,民航局應即註銷其登記。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依原第十五條修正,配合第十條第二項之修正,將「或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修正為「第十條或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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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6 條規定:「已登記之航空器,如發現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合者,民航局應撤銷其登記,並令繳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