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記之航空器,如發現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合者,民航局應撤銷其登記,並令繳還登記證書。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外籍民用航空器,非經交通部特許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或降落。
登記證書失效時,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外,民航局應即註銷其登記。
已登記之航空器,如發現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合者,民航局應撤銷其登記,並令繳還登記證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依原第十五條修正,配合第十條第二項之修正,將「或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修正為「第十條或第十一條」。
外籍民用航空器,非經交通部特許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或降落。
登記證書失效時,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外,民航局應即註銷其登記。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依原第十五條修正,配合第十條第二項之修正,將「或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修正為「第十條或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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