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一百零七號、日本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二等規定,定明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應遵守之規定: (一)飛航規則第六十條規定,航空器目視飛航時,不得低於距地面或水面五百呎,為確保航空器飛航安全,爰於第一項第一款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高度不得逾四百呎。 (二)遙控無人機於飛航時投擲或噴灑物件及裝載危險物品,將可能對生命與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及裝載危險物品。 (三)鑒於操作遙控無人機之細節規範甚多,不宜於本法中定明,為保留合理運用之彈性,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定明操作遙控無人機應遵守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四)考量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區域人群聚集,產生危害生命與財產安全之風險等級較高,爰參酌日本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二,於第一項第五款定明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五)考量人體視線對夜間周遭環境無法精確掌握、操作人必須隨時監控遙控無人機及周遭情況,並同時操作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之工作量過重等因素,爰參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一百零七編,於第一項第六款定明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第七款定明以目視範圍內操作;第八款定明操作人不得同時操作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另第六款之日出及日落時間,依中央氣象局公布之時間為準。 (六)為避免遙控無人機活動時因接近或碰撞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造成生命與財產遭受危害,爰第一項第九款定明操作人應於操作遙控無人機時隨時監視周遭情況;第十款定明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防止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三、為避免限縮產業之發展及便利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使用遙控無人機從事夜間紅外線空拍、視距外飛航、一站多機、採訪攝影等較複雜之專業作業,爰於第二項定明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申請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限制。 四、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雖已完成安全審查及核准,為保障飛航與地面生命及財產安全,爰於第三項定明從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活動前,應依其活動性質、地域與相關程序申請許可後,始得從事活動;另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具群聚性質,且活動舉辦單位須向所在地政府申請路權或備查,為利所在地政府或警察機關得以有效掌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爰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第一項第五款活動,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再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後,始得實施。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一百零七號、日本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二等規定,定明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應遵守之規定: (一)飛航規則第六十條規定,航空器目視飛航時,不得低於距地面或水面五百呎,為確保航空器飛航安全,爰於第一項第一款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高度不得逾四百呎。 (二)遙控無人機於飛航時投擲或噴灑物件及裝載危險物品,將可能對生命與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及裝載危險物品。 (三)鑒於操作遙控無人機之細節規範甚多,不宜於本法中定明,為保留合理運用之彈性,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定明操作遙控無人機應遵守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四)考量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區域人群聚集,產生危害生命與財產安全之風險等級較高,爰參酌日本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二,於第一項第五款定明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五)考量人體視線對夜間周遭環境無法精確掌握、操作人必須隨時監控遙控無人機及周遭情況,並同時操作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之工作量過重等因素,爰參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一百零七編,於第一項第六款定明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第七款定明以目視範圍內操作;第八款定明操作人不得同時操作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另第六款之日出及日落時間,依中央氣象局公布之時間為準。 (六)為避免遙控無人機活動時因接近或碰撞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造成生命與財產遭受危害,爰第一項第九款定明操作人應於操作遙控無人機時隨時監視周遭情況;第十款定明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防止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三、為避免限縮產業之發展及便利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使用遙控無人機從事夜間紅外線空拍、視距外飛航、一站多機、採訪攝影等較複雜之專業作業,爰於第二項定明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申請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限制。 四、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雖已完成安全審查及核准,為保障飛航與地面生命及財產安全,爰於第三項定明從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活動前,應依其活動性質、地域與相關程序申請許可後,始得從事活動;另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具群聚性質,且活動舉辦單位須向所在地政府申請路權或備查,為利所在地政府或警察機關得以有效掌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爰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第一項第五款活動,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再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後,始得實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