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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於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領有國外專科醫師證書後,曾在國外醫學院擔任專任教職,或國外醫學院指定之醫院擔任專任主治醫師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審查,就其領有之國外專科醫師證書科別,抵減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臨床實作訓練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但得抵減之週數或時數,不得該科別三分之二。
  2. 前項審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科醫師、醫學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代表為之,其中專科醫師及醫學專家、學者合計之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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