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師法施行細則8

快速跳轉
  1. 1.於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領有國外專科醫師證書後,曾在國外醫學院擔任專任教職,或國外醫學院指定之醫院擔任專任主治醫師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審查,就其領有之國外專科醫師證書科別,抵減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臨床實作訓練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但得抵減之週數或時數,不得該科別三分之二。
  2. 2.前項審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科醫師、醫學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代表為之,其中專科醫師及醫學專家、學者合計之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於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業,領有國外專科醫師證書後,曾在國外醫學院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