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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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