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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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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技術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四、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轉診辦法之轉診要件、方式及應辦理之醫院聯繫與協調事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5條對救護技術員逾越救護範圍、人員洩漏病患隱私、醫院違規轉診或超收費用,處一萬到五萬元罰鍰。

Q · 救護人員把我送醫的病情講出去,或救護車超收,能罰他嗎?

可檢舉。依第45條最高罰五萬元

可以。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5條,救護人員違反第35條保密義務洩漏你的傷病資料,或救護車違反第37條超收費用,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你保存外洩截圖或收費收據後,向服務機構所在地衛生局檢舉即可啟動裁罰程序,必要時另循民事求償。

白話解讀

一條罰則,管的是整條救護鏈上四種不同的人。救護技術員超出法定範圍施救(第26、27條)、救護人員沒盡到處置義務(第29、33條)、任何參與救護的人洩漏了傷病患的隱私(第35條)、醫院沒照轉診規則或亂收救護車費用(第36、37條),通通落在這一萬到五萬元的罰鍰裡。其中跟你關係最直接的兩件事是:第一,你被送醫途中的病情、傷勢、個人資料,救護人員依法必須保密,講出去就要被罰;第二,救護車的收費有官方標準,獅子大開口超收是違法的。多數人坐上救護車時驚慌失措,根本不知道自己其實受到這層保護。

法律定性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5條為彙整型行政罰鍰規定,將救護鏈上四種越界行為納入同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救護技術員逾越法定救護範圍(第26、27條)、救護人員未盡處置義務(第29、33條)、參與救護業務人員洩漏傷病患資料(第35條)、醫院違反轉診辦法或超收救護車費用(第36、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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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救護人員把我送醫的事說出去,我能告他嗎?

可以檢舉,也可能另外求償。第35條要求所有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的人員對傷病患資料保密,違反可處一萬到五萬元罰鍰;若造成你名譽或精神損害,還能依民法侵權另請求賠償。行政檢舉走衛生局、求償走民事法院,兩條路可併行。

Q2救護車收費好像比別人貴,這合法嗎?

救護車收費受第37條及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規範,超出標準收費屬違規,可依第45條開罰。關鍵在保留載明項目與金額的收據,並查詢你所在縣市公告的救護車收費標準逐項比對。先付款留證、事後檢舉求償,比當場拒付更穩。

Q3救護技術員當場多救一點也會被罰?

可能。救護技術員的處置項目與施行地點受第26、27條限制,必須在醫療指導醫師指導與法定範圍內,超出範圍即使出於善意也可能違規。這個界線是為了避免在缺乏醫療後送支援的現場做高風險處置反而害病患。

Q4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5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依違規情節由衛生主管機關裁量。

Q5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5條管的是哪些人?

救護技術員、救護人員、參與救護業務人員,以及違規轉診或超收費用的醫院,共四款情形。

Q6什麼是救護人員的保密義務?

第35條要求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者,不得洩漏傷病患的傷病、個人資料,違反依第45條開罰。

Q7救護技術員施救範圍是什麼意思?

指第26、27條規定救護技術員依分級在法定地點、醫療指導醫師指導下得施行的處置範圍。

Q8救護車超收費用怎麼檢舉?

當場付款並索取明細收據,比對當地公告收費標準後,向設置機關所在地衛生局檢舉。

Q9救護人員洩漏我的隱私怎麼處理?

保存外洩截圖、群組對話與轉述來源,向服務機構所在地衛生局檢舉違反第35條。

Q10向救護人員求償金額怎麼算?

依實際財產損害加非財產上慰撫金(民法第195條),依個案名譽或精神損害程度認定。

Q11怎麼證明救護人員洩漏了我的資料?

保留外洩內容、能指認到本人的轉述、群組對話與來源截圖,一併提交衛生局。

Q12救護人員洩密該用第45條還是個資法告?

第45條走衛生局行政裁罰,個資法/民法第197條走民事求償,兩條路可併行,檢舉認定常成為求償佐證。

立法沿革 2

(0840714 制定)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非急救責任醫院而使用急救責任醫院名稱;或違反第三十八條,醫院拒絕救護指揮中心派遣該醫院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0960608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技術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四、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轉診辦法之轉診要件、方式及應辦理之醫院聯繫與協調事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所引條次及行為主體;另罰鍰額度相同者宜合併規定,爰將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移列修正。   三、違反原條文第二十七條即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罰則,修正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0840714 制定)

明定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非急救責任醫院而使用急救責任醫院名稱;或違反第三十八條,醫院拒絕救護指揮中心派遣該醫院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09606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所引條次及行為主體;另罰鍰額度相同者宜合併規定,爰將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移列修正。   三、違反原條文第二十七條即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罰則,修正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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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技術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