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7條,冒用救護技術員名稱或救護人員未填救護紀錄表,處五千至二萬五千元罰鍰。
Q · 冒用救護技術員名稱、或救護人員沒填救護紀錄表,會被罰嗎?
會。冒用名稱或漏填救護紀錄,最高罰兩萬五千元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7條,兩種情形各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是無資格卻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違反第28條),二是救護人員施救後未依規定填具救護紀錄表(違反第34條第1項)。前者保護民眾對現場專業人員的信任,後者保護事後可還原救護過程的書面底稿。
「救護技術員」這五個字不是誰都能掛在身上的。法律把這個名稱保留給通過訓練取得資格的人,沒有資格卻自稱救護技術員(第28條),就要被罰五千到兩萬五千元。另一種被罰的情況是:有資格的救護人員施救後,沒依規定填具救護紀錄表(第34條第1項)。前者保護的是「名稱的可信度」,讓你在緊急現場聽到「我是救護技術員」時,這句話是有分量、可被信任的;後者保護的是「紀錄的完整」,因為那張救護紀錄表,往往是你日後釐清急救過程、打醫療官司、申請保險時唯一能還原現場的文件。一個管門面,一個管底稿,兩件事都在守護你對緊急救護的信任。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7條為行政罰則條款,針對兩種違規各課五千至二萬五千元罰鍰:冒用受名稱保護的「救護技術員」頭銜,以及救護人員未填具救護紀錄表。前者屬名稱獨占的保護,後者屬執業紀錄義務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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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第28條保護「救護技術員」這個名稱,未取得資格而使用者,依第47條可處五千到兩萬五千元罰鍰。重點不在有沒有收費,而在這個頭銜會讓現場的人對其處置產生信任與配合,冒用本身即製造風險。內行人提示:在活動或機構標榜有救護技術員時,你有立場要求對方出示資格證明,提不出來就是違規線索。
影響比你想的大。救護紀錄表是日後釐清急救處置、打醫療糾紛、申請保險理賠時還原現場的關鍵文件,救護人員未依第34條第1項填具屬違規可罰。內行人提示:若你預期日後可能有爭議,越早書面請求調閱完整紀錄越好,紀錄若有缺漏,這個缺漏本身既是對方違規的證據,也是你質疑其處置的施力點。
依第52條,本法罰鍰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內行人提示:檢舉冒用名稱或紀錄缺漏,直接向行為地的縣市衛生局申訴,並附上保全的時間、場合與影像證據,受理與裁罰會更明確。
它是緊急醫療救護法的行政罰則,對冒用救護技術員名稱、或救護人員未填救護紀錄表兩種違規,各課五千至二萬五千元罰鍰。
第一款罰任何人冒用救護技術員名稱(守名稱可信度);第二款只罰救護人員未填救護紀錄表(守紀錄完整性)。
法律把「救護技術員」名稱保留給經訓練取得資格者,無資格使用即違反第28條,依第47條可罰。
救護人員施救後依第34條第1項填具的法定文件,記載救護過程與處置,是日後爭議的關鍵還原依據。
保全時間場合與影像 → 要求對方出示資格證明 → 向行為地縣市衛生局檢舉違反第28條。
書面向救護車設置機關請求提供完整紀錄並保留回覆,缺漏可作為對方違反第34條第1項的佐證。
固定區間五千至二萬五千元,由衛生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在區間內裁量。
當場要求出示資格證明文件,無法提出本身就是違反第28條的線索。
第47條罰的是冒用「名稱」與漏填紀錄;醫師法第28條罰的是無資格「執行醫療業務」,後者刑度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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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涉及刑法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三十三條,設置救護車機構不依現場指揮協調系統指揮施行救護;違反第三十五條,醫院未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及協助安排轉診之義務;或違反第三十八條,醫院拒絕救護指揮中心派遣該醫院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者,除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應處以各該條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罰則移列,並分款規定。
明定違反第三十三條,設置救護車機構不依現場指揮協調系統指揮施行救護;違反第三十五條,醫院未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及協助安排轉診之義務;或違反第三十八條,醫院拒絕救護指揮中心派遣該醫院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者,除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應處以各該條之罰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罰則移列,並分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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