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43 條分兩種刑度:違反轉診義務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故洩漏個案秘密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心理師把我諮商時講的秘密說出去,會被判刑嗎?
會。無故洩密可處一到三年有期徒刑
依心理師法第 43 條第 2 項,心理師違反第 18 條保密義務、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的個案秘密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比刑法第 316 條一般洩密罪重得多。關鍵在「無故」二字:依法令通報、經當事人同意或法院命令而揭露,不算無故。同條第 1 項另處罰臨床/諮商心理師違反轉診義務,刑度為一年以下。
你願意對心理師說出最難堪、最不敢跟任何人講的事,前提只有一個:你相信它不會傳出去。第43條第2項就是這份信任的法律後盾。它告訴你,心理師若無故洩漏你在諮商中講的秘密,不是被公會罵一罵、賠點錢了事,而是會被關,最重三年有期徒刑,比很多傷害罪還重。同一條的第1項處理另一件事:臨床或諮商心理師遇到你疑似有精神疾病卻不依規定轉診,硬要自己處理,也構成犯罪(一年以下)。一條法律,兩種紅線,刑度不一樣。重點是:守密這條線,立法者畫得比「轉診」那條更重,因為一旦你的秘密外洩,傷害是不可逆的。
心理師法第 43 條為心理師法第四章的刑事罰則條文,分兩項:第一項處罰臨床心理師違反第 13 條第 2 項、諮商心理師違反第 14 條第 2 項的轉診義務,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處罰心理師違反第 18 條保密義務、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個案秘密,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兩項均得併科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能。只要他是「無故」洩漏,且洩漏的內容能辨識出是你,依第43條第2項他面對的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比刑法第316條一般洩密罪重得多,因為心理師法是特別法。關鍵在「無故」兩字,如果他是依法通報(例如你有立即危害他人生命的具體計畫)就不算無故。
可能。臨床心理師依第13條第2項,遇到個案疑似有精神疾病或腦部病變應轉診,違反者依第43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構成犯罪需證明他「應轉診而未轉診」且有故意或重大疏失。保留你的就診紀錄與會談時間軸,是追究的證據基礎。
依法令通報、經當事人同意、依法院命令提供,都屬「有正當事由」而非「無故」,不在第43條第2項處罰範圍。例如個案在會談中透露明確且即將執行的傷人計畫,心理師依專業倫理與相關規定通報,就不算無故洩漏。
心理師法罰則章條文,罰兩件事:違反轉診義務(一年以下)與無故洩漏個案秘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罰轉診義務違反、刑度一年以下;第 2 項罰無故洩密、刑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守密畫得更重。
非依法令、非經當事人同意、非依法院命令而揭露個案秘密,是本罪成立的核心要件。
心理師法是特別法,刑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比刑法一般洩密罪重,優先適用。
確認可辨識性 → 保全證據 → 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 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可併行民事求償。
刑事追訴外,可依民法 184、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視情節與身分由法院裁量。
刑事告訴本身不需裁判費;併行民事求償才依請求金額繳裁判費(約 1.1%)。
保全對方公開講述的截圖、錄音、社群貼文、轉述者書面說明,且需能辨識出是你。
特別法優先,心理師洩密走第 43 條(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於刑法第 316 條。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處罰對象 | 第 1 項(轉診義務) | 臨床心理師違反第 13 條第 2 項、諮商心理師違反第 14 條第 2 項 | 第 2 項(保密義務) | 心理師違反第 18 條無故洩密 |
| 刑度 | 第 1 項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 項 |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併科罰金 | 第 1 項 |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 第 2 項 |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
| 保護法益 | 第 1 項 | 個案接受適當醫療的健康權 | 第 2 項 | 個案隱私與諮商信賴關係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臨床心理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諮商心理師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心理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立法理由臨床心理師未經醫師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病人施行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或諮商心理師未經醫師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病人施行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或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藥械等之處罰規定。
臨床心理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諮商心理師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心理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此次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沒收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惟經檢視仍應另為特別規定者,依刑法第十一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宜定明。 三、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則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心理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其沒收範圍較刑法為大,惟其所使用之藥械本身不具社會危害性,其沒收不應與違禁物為相同之處理,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爰刪除「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等字。
臨床心理師未經醫師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病人施行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或諮商心理師未經醫師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病人施行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或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藥械等之處罰規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此次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沒收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惟經檢視仍應另為特別規定者,依刑法第十一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宜定明。 三、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則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心理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其沒收範圍較刑法為大,惟其所使用之藥械本身不具社會危害性,其沒收不應與違禁物為相同之處理,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爰刪除「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等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