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41 條(罰則)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廢止或吊扣護理人員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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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41 條劃分處罰權限:罰鍰、停業與執照處分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撤銷或吊扣護理人員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Q · 護理人員收到的處罰,是縣市政府罰還是中央衛福部罰?
依護理人員法第 41 條,罰鍰、停業以及執業執照、開業執照的撤銷或廢止,原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至於撤銷、廢止或吊扣護理人員證書這種動到專業資格的處分,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判斷關鍵字是「證書」:動到證書找中央,動到執照或罰錢找地方。確認處分機關層級,才能決定訴願要遞給哪個機關。
白話解讀
同樣一條護理人員法的處罰,有的由你所在的縣市政府開出,有的只有中央衛福部才有權動手,這個差別決定你該往哪裡申訴。本條把處罰權限分成兩層: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與「開業執照」這類處分,原則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但撤銷、廢止或吊扣「護理人員證書」這種牽動專業資格根本的重大處分,則保留給中央主管機關。為什麼這對你很關鍵?因為處分由誰作成,直接牽動你訴願時要遞給哪個機關、找哪一級爭。把對象搞錯,案件雖然會被移轉,卻可能拖過你準備答辯的節奏。看懂這條,等於先拿到一張地圖,知道你的對手坐在哪一級政府裡。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41 條為處罰權限分配的程序性規範,將本法各項裁罰權劃歸兩級主管機關: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與開業執照,原則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撤銷、廢止或吊扣護理人員證書這類動及專業資格根本的處分,則保留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藉此區隔地方就近稽查管理與全國證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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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人員法的處罰是縣市政府罰還是中央罰?▾
看處分種類。罰鍰、停業與執照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撤銷、廢止或吊扣護理人員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Q2撤銷護理人員證書是誰有權力做的?▾
只有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有權撤銷、廢止或吊扣護理人員證書,地方政府無此權限。
Q3不服護理人員法的處分要向誰申訴?▾
先確認處分由地方或中央作成,再依處分書救濟教示,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向正確的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Q4罰鍰是哪個機關開的?▾
依第 41 條,罰鍰原則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並處罰。
Q5同一件違規會不會同時被中央和地方處罰?▾
可能。例如地方開罰鍰、中央撤銷證書,是兩張不同層級的處分,訴願期限各自計算。
Q6訴願期限是多久?▾
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的期限為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訴願法第 14 條)。
Q7停業處分由誰作成?▾
停業屬第 41 條前段,原則由地方主管機關作成。
Q8把處分機關搞錯遞錯訴願會怎樣?▾
案件雖會依法移轉至有管轄權機關,但可能拖延並打亂答辯節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
| 處分類型 | 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與開業執照 | 撤銷、廢止或吊扣護理人員證書 |
| 影響範圍 | 個別執業場所之就近管理 | 全國通行專業資格 |
| 訴願管轄 | 向地方上級機關提起 |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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