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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40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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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其受停業之處分者,應將執照送由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仍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應自事實發生起3日內繳銷執照;受停業處分者,執照記載停業理由及期限後交還本人保管,期滿准予復業。

Q · 護理師執照被廢止一定要繳回嗎?被停業執照會被收走嗎?

廢止要3日內繳銷;停業執照記載後交還你保管

依護理人員法第 40 條,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資格隨之消滅。受停業處分者則不同:執照送主管機關於背面記載停業理由及期限後,仍交由本人收執保管,停業期滿即准予復業。本條只規範執照的物理處置,不影響當事人在訴願期限內對處分提起救濟的權利,繳銷與爭執處分可以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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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收到主管機關廢止你執業執照的公文時,多數人愣在原地,卻沒注意到一個藏在條文裡的三天倒數計時。本條把兩種處分的執照處理方式分得很清楚。第一種是「廢止」:你必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把執照繳回去(繳銷)。第二種是「停業」:執照不會被沒收,而是送給主管機關,在執照背面記載停業的理由與期限後,仍然交回你本人保管,等期限一滿就能復業。看懂這個區別很重要,因為「廢止」是把資格收掉、執照要交出去;「停業」只是暫時喊停,那張背面寫了停業理由的執照,就是你日後復業的憑證。很多人把繳銷執照誤會成認輸,其實繳不繳照和你要不要爭這個處分,是兩條互不影響的線。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40 條規範執業執照在兩種行政處分下的不同處置:受廢止處分者,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繳銷執照,執業資格消滅;受停業處分者,執照經主管機關於背面記載停業理由與期限後交還本人收執,期滿即准予復業。本條僅處理執照的物理處置,不排除當事人對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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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執照被廢止了我還能申訴嗎?繳回去是不是就沒救了?

能申訴,繳回去也不代表沒救。本條要你在三日內繳銷執照是程序義務,跟你能不能爭這個處分是兩回事。你可以一邊繳銷、一邊在三十日內對廢止處分提起訴願。很多人因為「執照都繳了」心灰意冷而錯過訴願期,等於自己放棄翻案機會,繳銷和救濟請分開處理。

Q2停業處分後我的執照會被收走嗎?

不會。依本條,停業的執照是送主管機關在背面記載停業理由及期限後,仍交由你本人收執,期滿後就准予復業。這張背面寫了停業理由的執照就是你期滿復業的證明,務必收好。停業和廢止對待執照的方式完全不同,別把自己的情況搞錯方向。

Q3護理師執照被廢止怎麼辦?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繳銷執照予主管機關,同時可在訴願期限內爭執處分,兩件事並行。

Q4護理人員法第40條是什麼?

規範廢止與停業兩種處分下執業執照的不同處置:廢止要3日內繳銷、停業則記載後交還本人保管。

Q5什麼是停業處分的執照交還?

主管機關在執照背面記載停業理由與期限後交還本人收執,期滿即憑此復業,不是沒收。

Q6廢止和停業差在哪?

廢止是資格消滅、執照3日內繳回;停業是暫時喊停、執照記載後還你,期滿復業。

Q7護理執業執照繳銷怎麼辦理?

受廢止處分後3日內,將執照繳銷予原發照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Q8停業期滿後怎麼復業?

持背面記載停業理由與期限的原執照,於停業期滿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復業。

Q9對廢止或停業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處分漏載救濟教示則延長為1年,與繳銷並行。

Q10三日繳銷期限怎麼計算?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日,屬法定義務期限,逾期可能另生違規責任。

Q11繳銷執照 vs 提訴願衝突嗎?

不衝突。繳銷是程序義務、訴願是救濟權,兩條平行線可同時進行。

Q12停業執照 vs 廢止執照處置差在哪?

停業執照記載後交還本人保管;廢止執照須3日內繳回主管機關,資格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廢止停業
執照去向3日內繳銷,由主管機關收回背面記載理由期限後交還本人保管
資格狀態執業資格消滅資格暫停,期滿回復
時間壓力事實發生起3日內繳銷無繳銷期限,期滿即可復業
復業方式須重新依法取得執業登記期滿持原執照辦理復業
救濟管道可提訴願,與繳銷並行可提訴願,與停業並行

廢止

執照去向
3日內繳銷,由主管機關收回
資格狀態
執業資格消滅
時間壓力
事實發生起3日內繳銷
復業方式
須重新依法取得執業登記
救濟管道
可提訴願,與繳銷並行

停業

執照去向
背面記載理由期限後交還本人保管
資格狀態
資格暫停,期滿回復
時間壓力
無繳銷期限,期滿即可復業
復業方式
期滿持原執照辦理復業
救濟管道
可提訴願,與停業並行

立法沿革 2

(0800430 制定)

護理人員受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其受停業之處分者,應將執照送由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仍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立法理由明定護理人員受撤銷執業執照及停業處分時,其執業執照之處理方式。

(0960109 修正)

護理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其受停業之處分者,應將執照送由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仍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00430 制定)

明定護理人員受撤銷執業執照及停業處分時,其執業執照之處理方式。

(0960109 修正)

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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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40 條規定:「護理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其受停業之處分者,應將執照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