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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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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40 條
(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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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受
廢止
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其受停業之處分者,應將執照送由
主管機關
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仍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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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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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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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業務與責任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懲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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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會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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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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