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40 條(罰則)
護理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其受停業之處分者,應將執照送由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仍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應自事實發生起3日內繳銷執照;受停業處分者,執照記載停業理由及期限後交還本人保管,期滿准予復業。
Q · 護理師執照被廢止一定要繳回嗎?被停業執照會被收走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40 條,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資格隨之消滅。受停業處分者則不同:執照送主管機關於背面記載停業理由及期限後,仍交由本人收執保管,停業期滿即准予復業。本條只規範執照的物理處置,不影響當事人在訴願期限內對處分提起救濟的權利,繳銷與爭執處分可以並行。
白話解讀
收到主管機關廢止你執業執照的公文時,多數人愣在原地,卻沒注意到一個藏在條文裡的三天倒數計時。本條把兩種處分的執照處理方式分得很清楚。第一種是「廢止」:你必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把執照繳回去(繳銷)。第二種是「停業」:執照不會被沒收,而是送給主管機關,在執照背面記載停業的理由與期限後,仍然交回你本人保管,等期限一滿就能復業。看懂這個區別很重要,因為「廢止」是把資格收掉、執照要交出去;「停業」只是暫時喊停,那張背面寫了停業理由的執照,就是你日後復業的憑證。很多人把繳銷執照誤會成認輸,其實繳不繳照和你要不要爭這個處分,是兩條互不影響的線。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40 條規範執業執照在兩種行政處分下的不同處置:受廢止處分者,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繳銷執照,執業資格消滅;受停業處分者,執照經主管機關於背面記載停業理由與期限後交還本人收執,期滿即准予復業。本條僅處理執照的物理處置,不排除當事人對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師執照被廢止怎麼辦?▾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將執照繳銷予主管機關,同時可在訴願期限內爭執處分。
Q2停業的執照會被收走嗎?▾
不會,主管機關在執照背面記載停業理由與期限後交還本人保管。
Q3停業期滿後怎麼復業?▾
停業期滿即准予復業,持背面記載停業資訊的原執照向主管機關辦理。
Q4繳銷執照是不是就不能再爭了?▾
不是。繳銷是程序義務,訴願是救濟權,兩者並行不衝突。
Q5廢止和停業差在哪?▾
廢止是資格消滅、執照3日內繳回;停業是暫時喊停、執照記載後還你。
Q6三日繳銷期限沒繳會怎樣?▾
屬法定義務,逾期可能在原處分外另生違規責任。
Q7停業執照不見了怎麼辦?▾
背面記載停業的執照是復業憑證,遺失須依規定申請補發,會增加復業麻煩。
Q8誰有權對護理人員做廢止或停業處分?▾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護理人員法第41條為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廢止 | 停業 |
|---|---|---|
| 執照去向 | 3日內繳銷,由主管機關收回 | 背面記載理由期限後交還本人保管 |
| 資格狀態 | 執業資格消滅 | 資格暫停,期滿回復 |
| 時間壓力 | 事實發生起3日內繳銷 | 無繳銷期限,期滿即可復業 |
| 復業方式 | 須重新依法取得執業登記 | 期滿持原執照辦理復業 |
| 救濟管道 | 可提訴願,與繳銷並行 | 可提訴願,與停業並行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