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40 條(罰則)
護理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其受停業之處分者,應將執照送由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仍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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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應自事實發生起3日內繳銷執照;受停業處分者,執照記載停業理由及期限後交還本人保管,期滿准予復業。
Q · 護理師執照被廢止一定要繳回嗎?被停業執照會被收走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40 條,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資格隨之消滅。受停業處分者則不同:執照送主管機關於背面記載停業理由及期限後,仍交由本人收執保管,停業期滿即准予復業。本條只規範執照的物理處置,不影響當事人在訴願期限內對處分提起救濟的權利,繳銷與爭執處分可以並行。
白話解讀
收到主管機關廢止你執業執照的公文時,多數人愣在原地,卻沒注意到一個藏在條文裡的三天倒數計時。本條把兩種處分的執照處理方式分得很清楚。第一種是「廢止」:你必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把執照繳回去(繳銷)。第二種是「停業」:執照不會被沒收,而是送給主管機關,在執照背面記載停業的理由與期限後,仍然交回你本人保管,等期限一滿就能復業。看懂這個區別很重要,因為「廢止」是把資格收掉、執照要交出去;「停業」只是暫時喊停,那張背面寫了停業理由的執照,就是你日後復業的憑證。很多人把繳銷執照誤會成認輸,其實繳不繳照和你要不要爭這個處分,是兩條互不影響的線。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40 條規範執業執照在兩種行政處分下的不同處置:受廢止處分者,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繳銷執照,執業資格消滅;受停業處分者,執照經主管機關於背面記載停業理由與期限後交還本人收執,期滿即准予復業。本條僅處理執照的物理處置,不排除當事人對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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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執照被廢止了我還能申訴嗎?繳回去是不是就沒救了?▾
能申訴,繳回去也不代表沒救。本條要你在三日內繳銷執照是程序義務,跟你能不能爭這個處分是兩回事。你可以一邊繳銷、一邊在三十日內對廢止處分提起訴願。很多人因為「執照都繳了」心灰意冷而錯過訴願期,等於自己放棄翻案機會,繳銷和救濟請分開處理。
Q2停業處分後我的執照會被收走嗎?▾
不會。依本條,停業的執照是送主管機關在背面記載停業理由及期限後,仍交由你本人收執,期滿後就准予復業。這張背面寫了停業理由的執照就是你期滿復業的證明,務必收好。停業和廢止對待執照的方式完全不同,別把自己的情況搞錯方向。
Q3護理師執照被廢止怎麼辦?▾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繳銷執照予主管機關,同時可在訴願期限內爭執處分,兩件事並行。
Q4護理人員法第40條是什麼?▾
規範廢止與停業兩種處分下執業執照的不同處置:廢止要3日內繳銷、停業則記載後交還本人保管。
Q5什麼是停業處分的執照交還?▾
主管機關在執照背面記載停業理由與期限後交還本人收執,期滿即憑此復業,不是沒收。
Q6廢止和停業差在哪?▾
廢止是資格消滅、執照3日內繳回;停業是暫時喊停、執照記載後還你,期滿復業。
Q7護理執業執照繳銷怎麼辦理?▾
受廢止處分後3日內,將執照繳銷予原發照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Q8停業期滿後怎麼復業?▾
持背面記載停業理由與期限的原執照,於停業期滿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復業。
Q9對廢止或停業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處分漏載救濟教示則延長為1年,與繳銷並行。
Q10三日繳銷期限怎麼計算?▾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日,屬法定義務期限,逾期可能另生違規責任。
Q11繳銷執照 vs 提訴願衝突嗎?▾
不衝突。繳銷是程序義務、訴願是救濟權,兩條平行線可同時進行。
Q12停業執照 vs 廢止執照處置差在哪?▾
停業執照記載後交還本人保管;廢止執照須3日內繳回主管機關,資格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廢止 | 停業 |
|---|---|---|
| 執照去向 | 3日內繳銷,由主管機關收回 | 背面記載理由期限後交還本人保管 |
| 資格狀態 | 執業資格消滅 | 資格暫停,期滿回復 |
| 時間壓力 | 事實發生起3日內繳銷 | 無繳銷期限,期滿即可復業 |
| 復業方式 | 須重新依法取得執業登記 | 期滿持原執照辦理復業 |
| 救濟管道 | 可提訴願,與繳銷並行 | 可提訴願,與停業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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