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9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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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須自事實發生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未報備者依護理人員法第39條處三千至三萬元罰鍰。
Q · 護理師停業或歇業沒報備會怎樣?
依護理人員法第39條,罰三千到三萬元。
依護理人員法第39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十一條第一項要求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給執業執照的機關備查。重點不只在罰鍰本身,而是停業以一年為限,沒主動報備會讓你的執業狀態在官方紀錄中持續掛著,影響日後復業時點計算,甚至衍生執照註銷風險。
白話解讀
護理師決定休息一陣子不執業,這件事不是默默關門就算數,法律要你主動報告。第11條第1項規定,停業或歇業時要在事實發生起三十日內,報請原本發你執業執照的機關備查。沒做這個動作,本條就罰你三千到三萬。金額不大,但你要知道的是它背後的整套機制:執業執照是綁在特定機構與主管機關名下的,主管機關靠這套報備掌握全國護理人力的動態。你人離開了卻沒報備,帳面上你還「掛」在那裡,未來重新執業、機構被稽查、或執照效期計算時,這個沒清乾淨的尾巴會回頭找你麻煩。所以這條真正在意的,不是那筆小罰鍰,而是你有沒有把自己的執業狀態交代清楚。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39條為行政罰則性規範,針對護理人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停業或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之義務,科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立法目的在維護主管機關對護理人力執業狀態的正確掌握,屬程序性課責而非實體業務違規。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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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離職休息一下而已,也要特地去報停業嗎?
要。第11條第1項規定停業或歇業都要在事實發生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沒辦就會被依本條罰三千到三萬。很多人把「離職」和「停業報備」當成一件事,其實離職是你跟機構的關係,停業報備是你跟主管機關的關係,前者辦了不等於後者自動完成。
Q2停業可以停多久?一直不執業會怎樣?
依第11條,停業以一年為限。要把狀態交代清楚並掌握這一年的期限,否則逾期可能影響執業執照的效力。如果短期內不打算回來,與其讓執照懸著,不如及早確認復業或歇業的安排。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護理師停業要報備嗎?
要。停業或歇業都要在事實發生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否則依第39條罰三千到三萬。
Q4護理人員法第39條是什麼?
是針對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停業歇業報備義務的行政罰則,罰三千到三萬元。
Q5什麼叫備查?
向主管機關陳報事項使其知悉並留存紀錄,不須事前許可,但漏報會被裁罰。
Q6停業報備要找哪個機關?
原發給你執業執照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是中央衛福部。
Q7護理人員停業怎麼報備?
備齊執業執照與申請書,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向原發照機關申請,並保留送件憑證。
Q8三十日從哪天起算?
從停業或歇業的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不是你想到或收到通知那天。
Q9已報備卻收到罰單怎麼救濟?
調出掛號回執或線上送件紀錄,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或於法定期間內提訴願。
Q10停業沒報備罰多少?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裁處。
Q11離職 vs 停業報備差在哪?
離職是與機構的勞雇關係,停業報備是與主管機關的行政關係,辦了離職不等於完成報備。
Q12停業 vs 歇業報備有差嗎?
兩者都要三十日內報備,差別在停業以一年為限可復業,歇業是結束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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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對象關係 | 是否需向主管機關報備 | 未辦後果 |
|---|---|---|---|
| 離職 | 護理人員 ↔ 任職機構 | 否(屬勞雇關係處理) | 與第39條無直接關係 |
| 停業報備 | 護理人員 ↔ 原發照主管機關 | 是(三十日內) | 第39條罰三千至三萬,停業以一年為限 |
| 歇業報備 | 護理人員 ↔ 原發照主管機關 | 是(三十日內) | 第39條罰三千至三萬 |
對象關係
- 離職
- 護理人員 ↔ 任職機構
- 停業報備
- 護理人員 ↔ 原發照主管機關
- 歇業報備
- 護理人員 ↔ 原發照主管機關
是否需向主管機關報備
- 離職
- 否(屬勞雇關係處理)
- 停業報備
- 是(三十日內)
- 歇業報備
- 是(三十日內)
未辦後果
- 離職
- 與第39條無直接關係
- 停業報備
- 第39條罰三千至三萬,停業以一年為限
- 歇業報備
- 第39條罰三千至三萬
立法沿革 1 版
(0800430 制定)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護理人員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未報備之處罰。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護理人員法 第 11 條條文
明定護理人員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未報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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