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9 條(罰則)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須自事實發生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未報備者依護理人員法第39條處三千至三萬元罰鍰。
Q · 護理師停業或歇業沒報備會怎樣?
依護理人員法第39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十一條第一項要求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給執業執照的機關備查。重點不只在罰鍰本身,而是停業以一年為限,沒主動報備會讓你的執業狀態在官方紀錄中持續掛著,影響日後復業時點計算,甚至衍生執照註銷風險。
白話解讀
護理師決定休息一陣子不執業,這件事不是默默關門就算數,法律要你主動報告。第11條第1項規定,停業或歇業時要在事實發生起三十日內,報請原本發你執業執照的機關備查。沒做這個動作,本條就罰你三千到三萬。金額不大,但你要知道的是它背後的整套機制:執業執照是綁在特定機構與主管機關名下的,主管機關靠這套報備掌握全國護理人力的動態。你人離開了卻沒報備,帳面上你還「掛」在那裡,未來重新執業、機構被稽查、或執照效期計算時,這個沒清乾淨的尾巴會回頭找你麻煩。所以這條真正在意的,不是那筆小罰鍰,而是你有沒有把自己的執業狀態交代清楚。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39條為行政罰則性規範,針對護理人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停業或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之義務,科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立法目的在維護主管機關對護理人力執業狀態的正確掌握,屬程序性課責而非實體業務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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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師停業要報備嗎?▾
要。停業或歇業都要在事實發生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否則依第39條罰三千到三萬。
Q2停業沒報備罰多少?▾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裁處。
Q3離職等於停業報備了嗎?▾
不是。離職是你與機構的關係,停業報備是你與主管機關的關係,兩件事要分開辦。
Q4停業可以停多久?▾
依第十一條,停業以一年為限,逾期未妥善處理可能影響執業執照效力。
Q5報備要找哪個機關?▾
原發給你執業執照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Q6三十日從哪天起算?▾
從停業或歇業的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不是從你想到的那天。
Q7已經報備卻收到罰單怎麼辦?▾
調出掛號回執或線上送件紀錄,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或提訴願舉證。
Q8逾期沒報備能補救嗎?▾
立即補辦並向機關說明原因,本條額度不高,即時補正通常能爭取從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對象關係 | 是否需向主管機關報備 | 未辦後果 |
|---|---|---|---|
| 離職 | 護理人員 ↔ 任職機構 | 否(屬勞雇關係處理) | 與第39條無直接關係 |
| 停業報備 | 護理人員 ↔ 原發照主管機關 | 是(三十日內) | 第39條罰三千至三萬,停業以一年為限 |
| 歇業報備 | 護理人員 ↔ 原發照主管機關 | 是(三十日內) | 第39條罰三千至三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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