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8 條(罰則)
違反第七條或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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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38條規定,無護士證書冒用護理師名稱、或非護理機構使用護理類似名稱,處一萬至六萬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按次連罰。
Q · 沒有護士證書自稱護理師,或店名有護理兩字會被罰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38條,違反第7條(未領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而使用該名稱)或第18條之1第2項(非護理機構使用護理機構或類似名稱)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重點在於它罰的是名稱冒用這個動作本身,不是醫療行為的好壞,且因屬持續狀態,拖越久罰越多。
白話解讀
招牌寫著「某某護理之家」,名片印著「資深護理師」,這些頭銜不是想用就能用。本條罰的不是做了什麼壞事,而是「冒用名稱」這件事本身。沒領到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卻自稱護理師、護士,或者一個根本不是合法護理機構的場所卻掛上「護理」相關招牌讓人誤會,都會被處一萬到六萬罰鍰,而且主管機關會令你限期改善,期限到了還不改,按次連續處罰,罰到你改為止。重點在於:這是一種「狀態」的違規,不是一次性的。只要那塊招牌、那張名片還在誤導人,違規就持續存在。法律保護的其實是你,讓你看到「護理」兩個字時,能相信背後真有受過訓練、領過證書的人。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38條為名稱使用之行政罰則,針對未具護理師或護士資格者冒用該名稱、及非護理機構使用護理相關名稱兩種情形,課以一萬至六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目的在維護護理名稱對醫療消費者的辨識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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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人員法第38條罰多少?▾
一萬到六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連續處罰。
Q2沒執照自稱護理師會怎樣?▾
違反第7條落入第38條,罰一萬至六萬並限期改善;若實際執行護理業務另觸第37條刑責。
Q3店名有護理兩字一定違法嗎?▾
要看名稱是否讓人誤認為合法護理機構;會誤導者違反第18條之1第2項被罰並令改名。
Q4什麼是按次連續處罰?▾
名稱違規屬持續狀態,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每經一次查核可再罰一次,罰到改正為止。
Q5第38條跟第37條差在哪?▾
第38條罰名稱冒用(行政罰鍰),第37條罰無照執行護理業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6被冒用護理師名稱要找誰檢舉?▾
向當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檢舉,附名片、招牌、文宣等書面證據。
Q7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怎麼辦?▾
在期限內更名、撤招牌、修文宣即可避免按次連罰,不要拖過改善期限。
Q8罰鍰有時效嗎?▾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為三年(行政罰法第27條),實際以現行法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38 | art37 |
|---|---|---|
| 管制對象 | 名稱冒用(護理師護士名稱/護理機構類似名稱) | 無照執行護理人員業務 |
| 責任性質 | 行政罰鍰 | 刑事責任 |
| 法律效果 | 一萬至六萬罰鍰+限期改善+按次連罰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以下罰金 |
| 違規型態 | 持續狀態(名稱掛著就持續違規) | 行為犯(一旦執行業務即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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