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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38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七條或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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