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8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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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或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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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38條規定,無護士證書冒用護理師名稱、或非護理機構使用護理類似名稱,處一萬至六萬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按次連罰。
Q · 沒有護士證書自稱護理師,或店名有護理兩字會被罰嗎?
會。沒證書用護理師名稱,或非護理機構掛護理招牌都罰
依護理人員法第38條,違反第7條(未領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而使用該名稱)或第18條之1第2項(非護理機構使用護理機構或類似名稱)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重點在於它罰的是名稱冒用這個動作本身,不是醫療行為的好壞,且因屬持續狀態,拖越久罰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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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招牌寫著「某某護理之家」,名片印著「資深護理師」,這些頭銜不是想用就能用。本條罰的不是做了什麼壞事,而是「冒用名稱」這件事本身。沒領到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卻自稱護理師、護士,或者一個根本不是合法護理機構的場所卻掛上「護理」相關招牌讓人誤會,都會被處一萬到六萬罰鍰,而且主管機關會令你限期改善,期限到了還不改,按次連續處罰,罰到你改為止。重點在於:這是一種「狀態」的違規,不是一次性的。只要那塊招牌、那張名片還在誤導人,違規就持續存在。法律保護的其實是你,讓你看到「護理」兩個字時,能相信背後真有受過訓練、領過證書的人。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38條為名稱使用之行政罰則,針對未具護理師或護士資格者冒用該名稱、及非護理機構使用護理相關名稱兩種情形,課以一萬至六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目的在維護護理名稱對醫療消費者的辨識公信力。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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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沒有執照但自稱護理師幫人衛教,這樣會被罰嗎?
會。違反第7條(非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不得使用該名稱)就落入第38條,處一萬到六萬罰鍰並令限期改善。重點是你用了名稱,不是你做了什麼。實務上,自稱名稱是本條的罰鍰,實際動手做護理業務則是第37條的刑責,嚴重時兩條可能一起來。
Q2我的店名有護理兩個字,但我們不做醫療,也要改嗎?
要看名稱是否會讓民眾誤以為你是合法護理機構。違反第18條之1第2項(非護理機構不得使用護理機構或類似名稱)就會被令限期改善並裁罰。與其賭主管機關不認定,不如取名時就避開護理之家、護理中心這類字眼,從源頭就不踩線。
Q3護理人員法第38條的罰鍰會一直累加嗎?
會。名稱違規屬持續狀態,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拖越久罰越多。收到通知後盡快更名或撤招牌,是停止連罰累加的關鍵。
Q4護理人員法第38條罰多少?
一萬到六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連續處罰。
Q5護理人員法第38條是什麼?
針對名稱冒用的行政罰則:無資格者冒用護理師護士名稱、或非護理機構用護理類似名稱兩種情形。
Q6什麼叫按次連續處罰?
對名稱冒用這種持續狀態,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每經查核可再罰一次,至改正為止。
Q7護理師名稱專用權是什麼?
護理師、護士名稱保留給領有證書者使用,他人不得冒用,本體規定在第7條。
Q8沒執照自稱護理師會怎樣?
違反第7條落入第38條罰一萬至六萬並限期改善;若實際執行護理業務另觸第37條刑責。
Q9被冒用護理師名稱怎麼檢舉?
蒐集名片、招牌、文宣與對話紀錄,向當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檢舉並指明冒用名稱。
Q10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怎麼處理?
在期限內更名、撤招牌、修文宣,即可避免按次連罰累加,切勿拖過改善期限。
Q11怎麼確認對方護理師頭銜是真的?
簽約前要求對方出示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字號,拿不出來就是拒付或解約的依據。
Q12第38條跟第37條差在哪?
第38條罰名稱冒用(行政罰鍰),第37條罰無照執行護理業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併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38 | Art37 |
|---|---|---|
| 管制對象 | 名稱冒用(護理師護士名稱/護理機構類似名稱) | 無照執行護理人員業務 |
| 責任性質 | 行政罰鍰 | 刑事責任 |
| 法律效果 | 一萬至六萬罰鍰+限期改善+按次連罰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以下罰金 |
| 違規型態 | 持續狀態(名稱掛著就持續違規) | 行為犯(一旦執行業務即成立) |
Art38
- 管制對象
- 名稱冒用(護理師護士名稱/護理機構類似名稱)
- 責任性質
- 行政罰鍰
- 法律效果
- 一萬至六萬罰鍰+限期改善+按次連罰
- 違規型態
- 持續狀態(名稱掛著就持續違規)
Art37
- 管制對象
- 無照執行護理人員業務
- 責任性質
- 刑事責任
- 法律效果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以下罰金
- 違規型態
- 行為犯(一旦執行業務即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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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00430 制定)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非領有護理師及護士證書者,冒用護理人員名稱之處罰。
(0891024 修正)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罰責,並提高罰鍰額度上限。 二、為強力導正違規行為,增訂限期改善,並採連續處罰方式,確保合法護理人員的工作權益及民眾的照護品質。
(0910517 修正)
違反第七條或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增列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罰則。
- 第七條或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護理人員法 第 7 條條文
- 護理人員法 第 18-1 條條文
明定非領有護理師及護士證書者,冒用護理人員名稱之處罰。
一、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罰責,並提高罰鍰額度上限。 二、為強力導正違規行為,增訂限期改善,並採連續處罰方式,確保合法護理人員的工作權益及民眾的照護品質。
增列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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