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7 條
- 1.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 2.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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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規定,未取得護理師或護士資格而執行護理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Q · 沒有護理師證書幫人打針換藥,會怎樣?
依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第一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卻執行護理人員業務(如護理評估、給藥、抽痰、傷口換藥等醫療輔助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唯一例外是在護理人員實際指導下實習的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學生或畢業生。第二項另外處罰僱用無資格者執行護理業務的僱主,處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醫美診所、月子中心、長照機構裡,真正幫你打針、換藥、做護理評估的那個人,不保證手上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法律對這件事的態度比你想的兇:沒有護理人員資格卻去做護理業務,不是罰錢了事,而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可以再併科三萬到十五萬罰金。注意,受罰的不只是動手的人。第二項把「僱用無照者」單獨拉出來罰,老闆要被處一萬五到十五萬罰鍰。唯一的合法例外,是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的高級護理職業學校以上的學生或畢業生。所以你看到一家機構壓低價格,背後常常壓縮的就是這條紅線,而代價最後可能落在病人身上。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為無照執業的處罰規定,將「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而執行護理人員業務」入罪,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同時對僱用無資格者執行護理業務的僱主課予行政罰鍰,但對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的護理科系學生或畢業生設有除罪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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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人員法 37 條是什麼?▾
處罰無照執行護理業務的刑事規定,最重三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Q2沒考到執照幫忙打針會被關嗎?▾
若實際執行的是護理業務,行為人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3請無照的人來做護理,老闆會怎樣?▾
第二項處罰僱用人,處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Q4護校學生實習打針算違法嗎?▾
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的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Q5做很久很熟練但沒執照可以嗎?▾
不行,本條只看有無資格,與年資熟練度無關。
Q6無照執業是被害人告才辦嗎?▾
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知悉即可偵辦,無法撤告消滅。
Q7事後補考到執照刑責會消失嗎?▾
不會,犯罪在無照執行業務的當下即已成立。
Q8怎麼確認動手的人有沒有護理師資格?▾
可要求出示護理人員證書,或向衛生局查證執業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liability | nature |
|---|---|---|---|
| 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 | 無照執行護理業務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15 萬罰金(僱主另罰 1.5-15 萬鍰) | 刑事+行政 |
| 護理人員法第 7、38 條 | 未領證書使用護理師/護士名稱 | 1-6 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 行政罰 |
| 護理人員法第 30 條之 1 | 出借護理人員證照給無資格者使用 | 廢止護理人員證書 | 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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