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 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護理人員法 第3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