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護理人員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2. 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