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6 條(罰則)
- 1.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2.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36 條:機構超額收費除罰 1.5 萬至 15 萬元,並應限期退還超收款;冒用護理機構名稱者同受罰。
Q · 護理之家多收的錢拿得回來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36 條,護理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超額收費者,除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也就是說,受害家屬不必先打民事官司,向主管機關(衛生局)申訴後,主管機關有權直接命機構在限期內把多收的錢退回。冒用護理機構名稱招攬者,同樣處上述罰鍰。
白話解讀
這條同時處理兩件看起來無關、實則都在保護你錢包和信任的事。第一件:有人開了一家根本不是合法護理機構的地方,卻掛上「護理之家」「護理所」這類名稱招攬生意,讓你誤以為它受護理人員法規範、有專業把關。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冒用名稱,罰一萬五到十五萬。第二件,也是跟你最直接相關的:合法護理機構超收費用。它收了超過核定標準的錢(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不只被罰一萬五到十五萬,這條還多補一句你最該記住的話: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意思是政府罰它的同時,也命令它把多收你的錢吐回來。很多被超收的家屬以為錢收了就拿不回來,這條告訴你不是,主管機關有權令機構限期退費,你不必自己去跟它打民事官司討。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36 條為罰則性規範,針對兩種行為設定法律效果:一是違反名稱使用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冒用護理機構名稱,二是違反收費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超額收費。前者處罰鍰,後者除罰鍰外並命限期退還超額收費,兼具處罰與回復財產損害雙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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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之家超收費用可以要求退錢嗎?▾
可以,不必先打官司。違反收費標準超收,主管機關除罰機構外並命限期退還超額收費,第一步是向衛生局申訴。
Q2護理機構超收會罰多少?▾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收費標準者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
Q3怎麼確認一家護理之家是合法立案的?▾
向當地衛生局查詢或要求出示開業執照與立案字號;冒用名稱卻無合法資格的,正是第 36 條要罰的對象。
Q4向主管機關申訴和打民事官司差在哪?▾
申訴由主管機關命退費,快又省力;民法不當得利訴訟時效長達十五年,金額大時可兩路並行。
Q5超收的證據要準備什麼?▾
機構公告收費標準、歷月帳單、繳費收據三者並排,標出差額,主管機關幾乎可直接命退費。
Q6退費沒有期限嗎?▾
退還超額收費的期限以主管機關命令記載為準;對罰鍰不服則於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
Q7冒用「護理之家」名稱會怎樣?▾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冒用名稱者,處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Q8申訴要找哪個機關?▾
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主張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並請求命限期退還超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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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行政申訴(第36條) | 民事不當得利(民法179) |
|---|---|---|
| 啟動方式 | 向衛生局申訴 | 向法院起訴 |
| 費用 | 免費 | 裁判費+可能的律師費 |
| 時效 | 依主管機關命令期限 | 一般時效十五年 |
| 效果 | 命機構限期退費+罰鍰 | 判命返還+法定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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