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6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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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2.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36 條:機構超額收費除罰 1.5 萬至 15 萬元,並應限期退還超收款;冒用護理機構名稱者同受罰。
Q · 護理之家多收的錢拿得回來嗎?
能,主管機關可命機構限期退還超額收費
依護理人員法第 36 條,護理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超額收費者,除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也就是說,受害家屬不必先打民事官司,向主管機關(衛生局)申訴後,主管機關有權直接命機構在限期內把多收的錢退回。冒用護理機構名稱招攬者,同樣處上述罰鍰。
白話解讀
這條同時處理兩件看起來無關、實則都在保護你錢包和信任的事。第一件:有人開了一家根本不是合法護理機構的地方,卻掛上「護理之家」「護理所」這類名稱招攬生意,讓你誤以為它受護理人員法規範、有專業把關。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冒用名稱,罰一萬五到十五萬。第二件,也是跟你最直接相關的:合法護理機構超收費用。它收了超過核定標準的錢(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不只被罰一萬五到十五萬,這條還多補一句你最該記住的話: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意思是政府罰它的同時,也命令它把多收你的錢吐回來。很多被超收的家屬以為錢收了就拿不回來,這條告訴你不是,主管機關有權令機構限期退費,你不必自己去跟它打民事官司討。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36 條為罰則性規範,針對兩種行為設定法律效果:一是違反名稱使用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冒用護理機構名稱,二是違反收費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超額收費。前者處罰鍰,後者除罰鍰外並命限期退還超額收費,兼具處罰與回復財產損害雙重功能。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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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之家多收了費用,我可以直接要求退錢嗎?
可以,而且不必先打官司。違反核定收費標準的超收(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主管機關除了罰機構一萬五到十五萬,還會命它限期退還超額收費。你的第一步是向衛生局申訴並附上帳單對照。行政申訴命退費和依民法不當得利去討是兩條可並行的路,前者快又省力,後者時效長達十五年。
Q2怎麼分辨一家「護理之家」是不是合法立案的?
合法護理機構都有開業執照與立案字號,可向當地衛生局查詢或要求機構出示。冒用「護理之家」「護理所」等名稱卻不具合法資格的,正是第十八條第二項要罰的對象。價格明顯低於行情、不願出示立案證明的,都是警訊,挑機構時先查立案再談價格。
Q3護理之家超收費用可以要求退錢嗎?
可以,違反收費標準超收,主管機關除罰機構外並命限期退還超額收費,第一步是向衛生局申訴。
Q4護理人員法第 36 條是什麼?
針對護理機構冒用名稱、超額收費兩種行為的罰則,處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罰鍰,超收者並命限期退費。
Q5什麼叫超額收費?
護理機構收取超過主管機關核定收費標準之費用,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Q6什麼是冒用護理機構名稱?
未經核准使用「護理之家」「護理所」等專屬名稱招攬,本身卻不具合法護理機構資格。
Q7護理之家超收費用怎麼申訴?
蒐集收費標準、帳單、收據比對標出差額,向機構所在地衛生局申訴,請求命限期退費。
Q8超收的金額怎麼算?
以實際繳款金額減去主管機關核定收費標準的差額為超收額,退費金額以主管機關命令為準。
Q9申訴要花錢嗎?
向衛生局申訴免費;若改走民事不當得利訴訟則需繳裁判費並可能有律師費。
Q10怎麼證明機構超收了?
用機構公告的收費標準、歷月帳單、繳費收據三者並排,清楚指出公告多少、實收多少、差額多少。
Q11行政申訴 vs 民事不當得利哪個有利?
申訴由主管機關命退費快又免費;民事訴訟時效十五年、可主張利息,金額大時可兩路並行。
Q12退費有沒有期限?
退還超額收費的期限以主管機關命令記載為準;對罰鍰不服則於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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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行政申訴(第36條) | 民事不當得利(民法179) |
|---|---|---|
| 啟動方式 | 向衛生局申訴 | 向法院起訴 |
| 費用 | 免費 | 裁判費+可能的律師費 |
| 時效 | 依主管機關命令期限 | 一般時效十五年 |
| 效果 | 命機構限期退費+罰鍰 | 判命返還+法定利息 |
行政申訴(第36條)
- 啟動方式
- 向衛生局申訴
- 費用
- 免費
- 時效
- 依主管機關命令期限
- 效果
- 命機構限期退費+罰鍰
民事不當得利(民法179)
- 啟動方式
- 向法院起訴
- 費用
- 裁判費+可能的律師費
- 時效
- 一般時效十五年
- 效果
- 判命返還+法定利息
立法沿革 1 版
(0800430 制定)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
立法理由明定非護理機構使用護理機構名稱;護理機構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之處罰。
- 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護理人員法 第 18 條條文
- 護理人員法 第 21 條條文
明定非護理機構使用護理機構名稱;護理機構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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