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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35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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