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5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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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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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規定,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情節重大得廢止執業執照。
Q · 護理人員做了沒有明文禁止的事,也會被罰嗎?
會,行為構成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即可懲戒
依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即使沒有對應到某條具體禁止規定,只要行為被認定為不正當,仍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執業執照;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行政懲戒與刑事追訴為各自獨立並行的兩條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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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罰的是「違反某條具體規定」,這條不一樣,它沒寫死你違反了哪一條,而是用一句模糊到讓人背脊發涼的話蓋住所有縫隙:護理人員在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這六個字的射程極廣。它不需要你違反某條白紙黑字的條文,只要你在執行護理業務時的行為被認定「不正當」,就可能被停業一個月到一年,情節重大直接廢止執業執照,而且如果牽涉刑事責任,還會被移送地檢署。對護理人員來說,這是整部法裡最需要警覺的一條,因為「不正當」沒有明確清單,它把對你職業道德的最終裁量權交到主管機關和懲戒程序手上。你不會因為查不到具體條文就安全,你的安全來自你的行為本身站得住腳。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為概括性懲戒規範,針對護理人員於業務上之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授權主管機關處以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行政處分,並就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構成護理專業倫理的最終防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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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算「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有清單可以對照嗎?
沒有窮盡的清單,這是概括條款,正是設計來涵蓋具體條文沒寫到、但明顯不該做的行為,例如超出醫囑處置、疏於照護、洩漏隱私、收受不當好處等。判斷標準是行為是否違反護理專業應有的注意與倫理。與其問這條有沒有禁止,不如問這個行為攤在同業和病人面前站不站得住腳。
Q2被停業跟被移送地檢署,會同時發生嗎?
會。本條把行政懲戒(停業或廢照)和刑事移送並列為各自獨立的後果,涉及刑責時兩者可能同時進行。行政處分不會等刑事判決出來才動,刑事也不受行政處分拘束。刑事的不起訴或無罪認定,常能在行政懲戒中作為對你有利的重要事證。
Q3下班時間在網路上的言行,也會被這條管到嗎?
可能。雖然條文寫業務上,但若言行與護理業務相關,例如公開病人資訊、以護理人員身分做出損及專業的發言,即使發生在工時外,仍可能被認定與業務有關而落入範圍。涉及病人或以專業身分發聲的內容,公私界線比一般人模糊得多。
Q4什麼算護理人員業務上的不正當行為?
沒有窮盡清單,這是概括條款,涵蓋超出醫囑處置、疏於照護、洩漏隱私、收受不當好處等明顯不該做的行為,判準是是否違反護理專業應有的注意與倫理。
Q5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是什麼?
罰則章的概括性懲戒條款,針對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授權主管機關處停業、廢照並就涉刑責者移送地檢。
Q6停業處分跟廢止執業執照差在哪?
停業是限期不得執業、期滿可恢復;廢照是廢止執照,須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才能再執業。
Q7業務不正當行為跟違反具體條文的處罰差在哪?
具體條文(如第 33 條)是違反明文的列舉式處罰;本條是概括條款,不需對上明文,行為被評價為不正當即可懲戒。
Q8收到主管機關業務違失通知怎麼辦?
釐清被指控行為與時點,蒐集已依醫囑、已盡注意義務、無主觀惡意或已補救的佐證,未準備前不隨意陳述。
Q9受害病人或家屬如何申訴護理人員?
記錄人事時地與具體行為、保留就醫紀錄與對話,向執業所在地衛生局申訴要求啟動懲戒,涉犯罪者另向警方或地檢提告。
Q10對停業或廢照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爭取停業而不是廢照?
在說明階段即時提出已盡注意義務、無主觀惡意、已採補救措施的佐證,影響主管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
Q12護理人員法 35 vs 33 條哪條會被引用?
違反具體明文義務引用第 33 條;行為沒對上明文但明顯不正當,引用第 35 條概括條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停業處分 | 廢止執業執照 | 移送地檢 |
|---|---|---|---|
| 處分性質 | 限期不得執業(1個月至1年) | 廢止執照,須重新申請執業登記 | 刑事偵查與追訴 |
| 適用情節 | 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一般情節) | 情節重大 | 行為涉及刑事責任 |
| 可否恢復 | 期滿可恢復執業 | 須重新取得執業執照 | 依刑事程序定罪科刑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訴願、行政訴訟 | 刑事訴訟防禦 |
停業處分
- 處分性質
- 限期不得執業(1個月至1年)
- 適用情節
- 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一般情節)
- 可否恢復
- 期滿可恢復執業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廢止執業執照
- 處分性質
- 廢止執照,須重新申請執業登記
- 適用情節
- 情節重大
- 可否恢復
- 須重新取得執業執照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移送地檢
- 處分性質
- 刑事偵查與追訴
- 適用情節
- 行為涉及刑事責任
- 可否恢復
- 依刑事程序定罪科刑
- 救濟途徑
- 刑事訴訟防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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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00430 制定)
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明定護理人員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之處罰,以收執行之效。
(0960109 修正)
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區別違犯情節,分為不同處理,以符比例原則。
- 廢止名詞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明定護理人員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之處罰,以收執行之效。
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區別違犯情節,分為不同處理,以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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