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35 條(罰則)
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規定,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情節重大得廢止執業執照。
Q · 護理人員做了沒有明文禁止的事,也會被罰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即使沒有對應到某條具體禁止規定,只要行為被認定為不正當,仍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執業執照;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行政懲戒與刑事追訴為各自獨立並行的兩條軌道。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罰的是「違反某條具體規定」,這條不一樣,它沒寫死你違反了哪一條,而是用一句模糊到讓人背脊發涼的話蓋住所有縫隙:護理人員在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這六個字的射程極廣。它不需要你違反某條白紙黑字的條文,只要你在執行護理業務時的行為被認定「不正當」,就可能被停業一個月到一年,情節重大直接廢止執業執照,而且如果牽涉刑事責任,還會被移送地檢署。對護理人員來說,這是整部法裡最需要警覺的一條,因為「不正當」沒有明確清單,它把對你職業道德的最終裁量權交到主管機關和懲戒程序手上。你不會因為查不到具體條文就安全,你的安全來自你的行為本身站得住腳。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為概括性懲戒規範,針對護理人員於業務上之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授權主管機關處以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行政處分,並就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構成護理專業倫理的最終防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算護理人員業務上的不正當行為?▾
沒有窮盡清單,這是概括條款,涵蓋具體條文沒寫到但明顯不該做的行為,如超出醫囑處置、疏於照護、洩漏病人隱私、收受不當好處,判準是行為是否違反護理專業應有的注意與倫理。
Q2護理人員被停業會停多久?▾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由主管機關依情節輕重裁量;情節重大者直接廢止執業執照。
Q3停業跟廢照差在哪?▾
停業是限期不得執業、期滿可恢復;廢照是廢止執業執照,等於飯碗沒了,須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才能再執業。
Q4被處分的同時還會被移送地檢嗎?▾
會。涉及刑事責任時,行政懲戒與刑事移送是各自獨立並行的兩條軌道,可能同時進行。
Q5收到主管機關通知說明涉嫌業務違失,要怎麼辦?▾
釐清被指控的具體行為與時點,蒐集已依醫囑、已盡注意義務、無主觀惡意或已採補救的佐證,於說明階段爭取認定為一般情節而非重大情節。
Q6下班時間在網路上的言行也會被這條管嗎?▾
若言行與護理業務相關,例如公開病人資訊或以護理人員身分做出損及專業的發言,即使在工時外仍可能被認定與業務有關而落入範圍。
Q7受害病人或家屬要如何申訴護理人員?▾
記錄人事時地與具體行為、保留就醫紀錄與對話,向執業所在地衛生局申訴要求啟動懲戒;涉及人身傷害或犯罪者,另向警方或地檢提告雙軌進行。
Q8對停業或廢照處分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以。對行政處分不服,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停業處分 | 廢止執業執照 | 移送地檢 |
|---|---|---|---|
| 處分性質 | 限期不得執業(1個月至1年) | 廢止執照,須重新申請執業登記 | 刑事偵查與追訴 |
| 適用情節 | 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一般情節) | 情節重大 | 行為涉及刑事責任 |
| 可否恢復 | 期滿可恢復執業 | 須重新取得執業執照 | 依刑事程序定罪科刑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訴願、行政訴訟 | 刑事訴訟防禦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