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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35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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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規定,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情節重大得廢止執業執照。

Q · 護理人員做了沒有明文禁止的事,也會被罰嗎?

會,行為構成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即可懲戒

依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即使沒有對應到某條具體禁止規定,只要行為被認定為不正當,仍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執業執照;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行政懲戒與刑事追訴為各自獨立並行的兩條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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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罰的是「違反某條具體規定」,這條不一樣,它沒寫死你違反了哪一條,而是用一句模糊到讓人背脊發涼的話蓋住所有縫隙:護理人員在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這六個字的射程極廣。它不需要你違反某條白紙黑字的條文,只要你在執行護理業務時的行為被認定「不正當」,就可能被停業一個月到一年,情節重大直接廢止執業執照,而且如果牽涉刑事責任,還會被移送地檢署。對護理人員來說,這是整部法裡最需要警覺的一條,因為「不正當」沒有明確清單,它把對你職業道德的最終裁量權交到主管機關和懲戒程序手上。你不會因為查不到具體條文就安全,你的安全來自你的行為本身站得住腳。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為概括性懲戒規範,針對護理人員於業務上之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授權主管機關處以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行政處分,並就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構成護理專業倫理的最終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算「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有清單可以對照嗎?

沒有窮盡的清單,這是概括條款,正是設計來涵蓋具體條文沒寫到、但明顯不該做的行為,例如超出醫囑處置、疏於照護、洩漏隱私、收受不當好處等。判斷標準是行為是否違反護理專業應有的注意與倫理。與其問這條有沒有禁止,不如問這個行為攤在同業和病人面前站不站得住腳。

Q2被停業跟被移送地檢署,會同時發生嗎?

會。本條把行政懲戒(停業或廢照)和刑事移送並列為各自獨立的後果,涉及刑責時兩者可能同時進行。行政處分不會等刑事判決出來才動,刑事也不受行政處分拘束。刑事的不起訴或無罪認定,常能在行政懲戒中作為對你有利的重要事證。

Q3下班時間在網路上的言行,也會被這條管到嗎?

可能。雖然條文寫業務上,但若言行與護理業務相關,例如公開病人資訊、以護理人員身分做出損及專業的發言,即使發生在工時外,仍可能被認定與業務有關而落入範圍。涉及病人或以專業身分發聲的內容,公私界線比一般人模糊得多。

Q4什麼算護理人員業務上的不正當行為?

沒有窮盡清單,這是概括條款,涵蓋超出醫囑處置、疏於照護、洩漏隱私、收受不當好處等明顯不該做的行為,判準是是否違反護理專業應有的注意與倫理。

Q5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是什麼?

罰則章的概括性懲戒條款,針對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授權主管機關處停業、廢照並就涉刑責者移送地檢。

Q6停業處分跟廢止執業執照差在哪?

停業是限期不得執業、期滿可恢復;廢照是廢止執照,須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才能再執業。

Q7業務不正當行為跟違反具體條文的處罰差在哪?

具體條文(如第 33 條)是違反明文的列舉式處罰;本條是概括條款,不需對上明文,行為被評價為不正當即可懲戒。

Q8收到主管機關業務違失通知怎麼辦?

釐清被指控行為與時點,蒐集已依醫囑、已盡注意義務、無主觀惡意或已補救的佐證,未準備前不隨意陳述。

Q9受害病人或家屬如何申訴護理人員?

記錄人事時地與具體行為、保留就醫紀錄與對話,向執業所在地衛生局申訴要求啟動懲戒,涉犯罪者另向警方或地檢提告。

Q10對停業或廢照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爭取停業而不是廢照?

在說明階段即時提出已盡注意義務、無主觀惡意、已採補救措施的佐證,影響主管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

Q12護理人員法 35 vs 33 條哪條會被引用?

違反具體明文義務引用第 33 條;行為沒對上明文但明顯不正當,引用第 35 條概括條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停業處分廢止執業執照移送地檢
處分性質限期不得執業(1個月至1年)廢止執照,須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刑事偵查與追訴
適用情節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一般情節)情節重大行為涉及刑事責任
可否恢復期滿可恢復執業須重新取得執業執照依刑事程序定罪科刑
救濟途徑訴願、行政訴訟訴願、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防禦

停業處分

處分性質
限期不得執業(1個月至1年)
適用情節
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一般情節)
可否恢復
期滿可恢復執業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廢止執業執照

處分性質
廢止執照,須重新申請執業登記
適用情節
情節重大
可否恢復
須重新取得執業執照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移送地檢

處分性質
刑事偵查與追訴
適用情節
行為涉及刑事責任
可否恢復
依刑事程序定罪科刑
救濟途徑
刑事訴訟防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健師助産師看護師法 第14条(戒告・業務停止・免許取消の処分)
韓國의료법 제66조(자격정지)·제65조(면허 취소)
中國护士条例 第31条(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德國Pflegeberufegesetz (PflBG) § 3(Rücknahme und Widerruf der Erlaubnis)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4124-6(sanctions disciplinaires)·L4311-26(suspension d'exercice)
美國State Nurse Practice Acts(例如 California BPC § 2761,unprofessional conduct 之懲戒)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430 制定)

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明定護理人員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之處罰,以收執行之效。

(0960109 修正)

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區別違犯情節,分為不同處理,以符比例原則。

  • 廢止名詞
(0800430 制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明定護理人員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之處罰,以收執行之效。

(0960109 修正)

本條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區別違犯情節,分為不同處理,以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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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規定:「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